居民與非居民個稅年度彙算清繳的17個問答集錦

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全國陸續上線啦!我們將迎來新個稅的首次年度彙算!百利來整理了大家最關心的居民與非居民個稅彙算清繳問題,一一為你解答!

居民與非居民個稅年度彙算清繳的17個問答集錦

17個涉外個稅問題解答

Q1:什麼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A2: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

Q2:非居民個人需要進行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嗎?

A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年度彙算。

Q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個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A3:稅法上所稱“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不等同於實物意義上的住房。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並不是指實際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對於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後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對於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後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

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Q4: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進行年度彙算嗎?

A4: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年度終了後,應將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勞務報酬收入額、稿酬收入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彙總,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依法辦理年度彙算。

Q5:無住所居民個人稅款如何計算?

A5: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年度終了後,應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按照規定辦理年度彙算,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年度勞務報酬收入額+年度稿酬收入額+年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已經按規定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的,不能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Q6: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具體指什麼?

A6: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Q7:如何判斷一筆收入是不是屬於境外所得?

A7:個人如果取得以下類別收入,就屬於境外所得:

(1)因任職、受僱、履行合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比如張先生被單位派遣至德國工作2年,在德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

(2)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國某權威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該期刊支付給李先生的稿酬;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趙先生持有某項專利技術,允許自己的專利權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比如周女士從在美國從事的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所得;

(5)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馬來西亞某企業股份,從該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

(6)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楊先生將其汽車出租給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

(7)轉讓位於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比如鄭先生轉讓其持有的荷蘭企業股權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

(8)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比如韓女士在美國買彩票中獎取得的獎金;九是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需說明的是,對於個人轉讓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性質的權益性資產(以下簡稱權益性資產)的情形,如果該權益性資產在被轉讓前的連續36個公曆月內的任一時間點,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那麼轉讓該權益性資產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從國際上看,對此類情形按照境內所得徵稅屬於國際通行慣例,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均對此有所規定。

Q8:居民個人取得境內、境外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A8:居民個人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規則如下:

(1)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2)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3)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需說明的是,居民個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並根據中國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同時,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出的虧損不得抵減經營所得的盈利,這與境內經營所得的計算規則是一致的。

Q9: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如何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A9:我國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應納稅額應按中國國內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在計算抵免限額時採取“分國不分項”原則,具體分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將居民個人一個年度內取得的全部境內、境外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所對應的計稅方法分別計算出該類所得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計算來源於境外一國(地區)某類所得的抵免限額,如根據來源於A國的境外所得種類和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其抵免限額:

(1)對於綜合所得,按照居民個人來源於A國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佔其全部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中的佔比計算來源於A國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

其中,在按照《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公式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時,對於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依法單獨計稅的所得的,先按照稅法規定單獨計算出該筆所得的應納稅額,再與需合併計稅的綜合所得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相加,得出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2)對於經營所得,先將居民個人來源於A國的經營所得依照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該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佔其全部境內、境外經營所得的佔比計算來源於A國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

(3)對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類所得,按照來源於A國的各項其他分類所得單獨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加總後作為來源於A國的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

第三步:上述來源於境外一國(地區)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之和就是來源於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舉例:居民個人張先生2019年度從國內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0萬元,取得來源於B國的工資薪金收入摺合成人民幣20萬元,張先生該年度內無其他應稅所得。

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減除費用為6萬元,可以扣除的專項扣除為3萬元,可以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為4萬元。

張先生就其從B國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在B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萬元。

假定不考慮其國內工資薪金的預扣預繳情況和稅收協定因素。

(1)張先生2019年度全部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元

(2)張先生2019年度按照國內稅法規定計算的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370000×25%-31920=60580元

(3)張先生可以抵免的B國稅款的抵免限額=60580×[200000/(300000+200000)]=24232元。

由於張先生在B國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為60000元,大於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額24232元,因此按照《公告》,張先生在2019年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時僅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35768元可在接下來的5年內在申報從B國取得的境外所得時結轉補釦。

Q10: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的稅款是否都可以進行抵免?

A10:個人所得稅法之所以規定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抵免,主要是為了解決重複徵稅問題,因此除國際通行的稅收饒讓可以抵免等特殊情況外,僅限於居民個人在境外應當繳納且已經實際繳納的稅款。

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居民個人稅收抵免的主要原則為:

(1)居民個人繳納的稅款屬於依照境外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居民個人繳納的屬於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不拘泥於名稱,這主要是因為在不同的國家對於個人所得稅的稱呼有所不同,比如荷蘭對工資薪金單獨徵收“工薪稅”;

(3)限於居民個人在境外已實際繳納的稅款。

同時,為保護我國的正當稅收利益,在借鑑國際慣例的基礎上,以下情形屬於不能抵免範圍:

(1)一是屬於錯繳或錯徵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2)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和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四是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從境外徵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五是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Q11:在某國繳納的個稅稅款高於計算出的抵免限額,沒抵免的部分怎麼辦?

A11:對於居民個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應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區分國家(地區)在抵免限額內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後連續5年內繼續從該國所得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Q12:居民個人在計算境外所得稅額抵免中是否適用稅收饒讓規定?

A12:我國與部分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有稅收饒讓抵免規定,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公告》明確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取得所得,並按該國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的,如果該所得已享受的免稅或減稅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則居民個人可按照視同已繳稅額按規定享受稅收抵免。

Q13:居民個人應該什麼時候申報辦理境外所得稅款抵免?

A13:考慮到居民個人可能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境外取得多項所得,在取得後即申報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申報負擔,納稅人也難以及時從境外稅務機關取得有關納稅憑證,因此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申報並辦理抵免。

Q14:我收入額低於 6 萬元,但有境外所得,能不能使用簡易方式申報?

A14:不能。取得境外所得的個人,需要使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 表)》和《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辦理申報。

Q15: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申報時,適用綜合所得年收入 12萬元以下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 400 元的免予彙算政策嗎?

A15:不適用。

Q16:我是一個外國人,年初預計居住不足 183 天按非居民個人預繳了個人所得稅。但後來情形發生變化居住時間延長滿足了居民個人條件,我需要年度彙算嗎?

A16:一般情況下需要。這主要是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按月或按次計徵個人所得稅,

適用的稅率和扣除項目與居民個人的預扣率和扣除項目不同,兩者計算的稅款不盡相同。因此,需要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辦理年度彙算,如果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也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年度彙算。

Q17:我是個外國人,但屬於中國居民個人,年度彙算時我已離開中國,該向哪裡辦理?

A17:如果您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前需要離境,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或者您可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之間向 2019 年支付或者負擔您綜合所得的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算。如果您從多處取得綜合所得,可以選擇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如您在年度彙算時已離開中國,推薦您通過網絡方式(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年度彙算。

如您對此仍有疑慮,請諮詢百利來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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