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瑞幸事件:全流程的造假不太可能是個別高管個人所為

律師談瑞幸事件:全流程的造假不太可能是個別高管個人所為

 8號樓工作室 文|李詩韻

  瑞幸涉嫌財務造假一事,如平地一聲雷,讓無數人徹夜難眠。4月2日,瑞幸咖啡提交監管文件,稱發現公司2019年二季度至四季度期間虛增了22億人民幣交易額。

  根據其公告,瑞幸咖啡的獨立特別委員會調查發現,從2019年第二季度開始,公司首席運營官兼董事劉劍和向他彙報的幾名員工“存在某些不當行為,包括捏造某些交易,數額達22億元人民幣”。瑞幸咖啡表示已經暫停劉劍和與相關僱員的職務,暫停和終止相關各方的合同和交易。

律師談瑞幸事件:全流程的造假不太可能是個別高管個人所為

  資深資本市場律師劉安認為,這種系統性、全流程的造假不太可能是個別高管個人所為。造假如果屬實,管理層在實際控制人授意下全面參與造假可能性較大(除非瑞幸的內控制度全部流於形式,被個別人全面把持,這種可能性較小)。

  “就瑞幸咖啡涉嫌造假的事情的可能的法律後果,我認為可以參考2001年美國安然公司的醜聞的案例,如果造假的這些事實情節屬實的話,公司首先必然會遭到美國證監會的行政執法的天價監管罰單,包括從交易所退市,大概率會導致破產。”劉安稱。

  其次,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高管將面臨著美國司法部所啟動的證券欺詐刑事調查和起訴,或有牢獄之災。如果不能達成刑事和解的話,面臨的將是最高不超過25年的刑期,具體要根據造假的情節和實施認定,由美國的法院最終認定。而其背後投資方(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能性較大(最終要取決於虛假陳述的事實認定)。

  會所、投行等中介機構,如有證據證明對瑞幸涉嫌造假欺詐行為存在共謀行為,則必然承擔法律責任。但劉安認為,從中介機構專業獨立性角度來看這種可能性不大。另外上述專業中介負有對公司披露信息的專業高度注意義務,如果從專業角度應當發現造假而沒有發現,同樣要因為過失而承擔向投資者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

律師談瑞幸事件:全流程的造假不太可能是個別高管個人所為

  對於瑞幸涉嫌造假會否波及其他中概股的問題,劉安表示美國證監會之前是對包括眾多中概股在內的各國在美上市公司進行調查,質疑其審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但如果說單獨對中概股公司進行調查,可能性不大,會有政治抵制,更有損美國證監會公正獨立的監管地位。”

  最後,關於索賠問題,如果境內投資者在3月1號之後投資了瑞幸股票,且瑞幸涉嫌財務造假行為在3月1號之後仍在延續,則值得考慮國內提起訴訟,但會涉及判決結果域外承認和執行的問題。對於符合條件的公司股東和投資者,可向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造假的欺詐行為發生期間的投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及其證券民事集團訴訟所求鉅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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