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看羅永浩直播應該關注的是……

今天是愚人節,那個曾經做了個“錘子”(手機)的羅永浩就要在“抖音”開啟他的直播帶貨首秀,開賣小米手機10、聯想網課平板、掃地機器人等。這不是一個玩笑或是一個噱頭,而是羅永浩“早有準備”的另一番事業。

2019年6月,北京交個朋友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業務領域涉及技術開發、應用軟件服務等。交個朋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賀、監事郝浠傑曾為“子彈短信”運營主體“快如科技”的產品總監與首席產品官。羅永浩在直播間的title則是交個朋友科技首席推薦官,截至目前,羅永浩的抖音號粉絲已有460.1w粉絲,直播報價據稱為60萬元/位。據報道,這場直播首秀還沒開始,羅永浩與抖音已經提前進賬1500萬元。

從“錘子”手機到電子煙、“子彈短信”,被稱為“風口殺手”的羅永浩,又開始了新一輪“折騰”。不過,直播帶貨的賽道已有李佳琦、薇婭等頭號流量玩家。羅永浩能否在強者如林的網絡直播平臺“突圍”成功,現在還難下定論。但想要在直播業務上越走越遠,賣力推廣賺吆喝的同時,也要防範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

直播“帶貨”存在哪些常見的法律問題?消費者在直播間買到假貨,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解讀。

法律人看羅永浩直播應該關注的是……

羅永浩抖音直播海報

直播帶貨的法律問題分析

  • 直播帶貨是一種廣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網紅利用網絡直播平臺在線推銷商品吸引消費者購買屬於商業廣告活動,依法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調整及約束。

  • 網紅在線推銷的行為屬於廣告代言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一,根據法條規定,廣告主以外的人以自己名義和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即視為廣告代言人。雖然各路網紅並未宣稱自己是品牌方的代言人,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無論品牌方是否與網紅在合同中約定擔任代言人,也無論是短期或長期推廣,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可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網紅擁有網絡直播平臺的個人賬號並獨立運營,掌握其自媒體賬戶的控制權,可以自主決定其發佈的內容。

在互聯網廣告的背景下,同時滿足如下四個條件將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者:(1)屬於廣告主以外的主體;(2)推送、展示廣告;(3)能夠核對廣告內容;(4)有權決定廣告發布。

網紅在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的同時,也極有可能被同時認定為“廣告發布者”。劃重點,廣告發布者是廣告投放給公眾的最後環節,法律為其設定了比廣告代言人更為嚴格的義務,例如: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如網紅有自營產品,則其可能會被認定為“廣告主”。由於“廣告主”在整個廣告行業鏈條中處於支配地位,因此其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也較重。

因此,根據網紅帶貨的情況不同其扮演的法律角色也各不相同,名人帶貨不僅不是法外之地,而且還重任在肩。

  • 網紅帶貨需要承擔哪些法律義務和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如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或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則構成虛假廣告。

同時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作推薦,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

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關係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如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的,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和銷售者一樣,發佈虛假廣告還可能面臨監管部門作出的,處廣告費三倍至十倍的罰款,無法計算廣告費用的甚至可能被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直播帶貨並不能僅憑藉一副好口才,身上肩負的法律責任仍需重視。

消費者買到假貨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 銷售者

消費者買到假貨,首先應聯繫銷售者即賣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可以產品質量問題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買賣合同關係為法律基礎尋求賠償;也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主張侵權責任。

第二,可以虛假廣告為由,向銷售者索賠。如上所述,由於直播帶貨受到廣告法的約束,銷售者作為廣告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懲罰性賠償,如確認賣家提供的商品有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消費者可要求賣家增加賠付其網購費用的3倍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如消費者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遭到損害的,根據《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條,在要求賣家賠償損失外,還可主張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損害賠償,1000元兜底。如僅是標籤、說明書有瑕疵沒有實質影響的,則不可要求承擔懲罰性賠償。

筆者建議:如收到假貨、殘次品,應注意收集維權證據,如及時截圖訂單信息、支付信息、商品圖片和介紹、與賣家的聊天記錄等交易憑證。消費者可先與賣家進行友好協商,一般都能得到妥善解決。如賣家愛答不理、推三阻四,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投訴維權,平臺大多有“先行賠付”的承諾,通常情況下,消費者只要及時向平臺投訴,平臺審核後都會先行對消費者進行賠付。

  • 帶貨網紅

如網紅推銷的非自營產品,其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還仍然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除此之外,和銷售者一樣,發佈虛假廣告還可能面臨監管部門作出的,處廣告費3倍至10倍的罰款,無法計算廣告費用的甚至可能被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 直播網絡平臺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或應知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商品的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平臺經營者對商品銷售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上述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紅通常在淘寶、京東、抖音、快手等網絡平臺活躍,該網絡平臺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否則將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並受到相應地行政處罰。


當越來越多的人在享受流量時代紅利的同時,網紅主播及網絡平臺應嚴格遵守各自的法律義務,誠信交易。網紅主播應建立嚴格的選品團隊,不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消費者盡到社會責任。當然,消費者在盡情薅羊毛的同時也要注意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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