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定義調整後,對理賠、定價、買保險都有什麼影響?

今天的回答我們說四件事:

1、為什麼要調整重疾定義?

2、我們要趁早買重疾險嗎?(重點)

3、新定義對理賠範圍有什麼影響?(細節)

4、新定義還有什麼值得關注的地方?

不廢話,開始吧。

一、為什麼調整舊定義?

(一)重疾不重

什麼叫重疾不重?

就是存在大量不能危害人生命的疾病,但是卻要保險公司按照重疾保險金全額賠償。

說具體點,就是各種“早期”甲狀腺癌。這類疾病患者的治療費用多在 2 萬元以內,10 年生存率可以高達95%以上

。按照中國香港、中國臺灣以及其他國家的重疾定義,早就被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但按照國內現行重疾定義,多數早期甲癌還要按重疾標準理賠(買50萬保額,就按50萬賠)。

這種「疾病套利」空間的存在,讓保險行業最近幾年非常痛苦,因為:買了重疾險的人的甲狀腺癌發病率,達到了正常人群發病率的數倍甚至 10 倍以上

「非正常」重疾理賠成本日益升高,導致了:保險公司開發重疾險考慮不是創新,而是如何漲價或調整保險責任抑制甲癌惡化趨勢。

(二)重疾不新

現行這版07年制定的重疾定義,有點跟不上臨床醫學了,比如目前臨床中常常使用的微創方式進行冠脈搭橋或心臟瓣膜置換,在07版的「重大疾病」定義仍限定了必須採用「開胸」手術方式。

當然,保險公司也有辦法,

把這些新介入治療技術加入到「輕症」裡面。常見有:1、微創冠狀動脈搭橋手術;2、微創冠狀動脈介入手術(非開胸手術);3、心臟瓣膜介入手術。

這就是為什麼精算君之前一直推薦各位消費者購買帶「輕症/中症」保障的重疾險,因為這樣才有助於我們的保障與時俱進,在關鍵時刻能獲賠。

二、新定義對理賠的主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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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增加了什麼?

本次修訂新增3種重疾,由現行25種增加至28種,還額外增加3種對應輕症的標準定義。

-> 新增重疾: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新增輕症: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2、新定義變嚴了還是寬鬆了?

如果我們拿舊定義的25種與新定義相比較,發現其中有16 種疾病的定義調整對理賠的整體影響不大,7種疾病的理賠條件放寬,2 種疾病的理賠條件更加嚴格。

-> 放寬鬆較重急性心肌梗死、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冠狀動脈搭橋術、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運動神經元病、主動脈手術、心臟瓣膜手術

-> 變嚴格惡性腫瘤、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

3、新定義對重疾產品定價的影響幾何?

大家看到了,新重疾定義有放寬的、有變嚴的,目前我也在等待監管的重疾發生率表,但是從目前的疾病調整情況看,低齡疾病發生率會降低,高齡疾病發生率會升高,整體來講重疾險的降費空間還是有限的

當然,如果某幾項高發輕症的保額真被限制在20%,那就可能會有更多的降價空間。

4、我們還趁早還是等等再買重疾險?

等等你或許能拿到更寬鬆的疾病定義,或許整體保費還能下降(降價不等於保障槓桿率提高,因為有可能輕症保額會被降低到20%),但你忽略了一個不可抗力因素,而且這個不可抗力因素最終會影響到你能不能買 -

健康因素

就在上週有一位之前諮詢過我們的讀者,他說一直在等重疾定義調整,希望等調整後再買。小文老師很擔心他會因為體檢異常增加,從而增加核保難度。果然,他說體檢發現了肝結節。小文老師之前遇到過一位有肝結節的讀者,這位讀者還做了造影檢查,最終小文老師問了一圈保險公司,基本都不承保。

所以,買保險還是要按需、趁早!

下面,我將會重點整理大家最關注的、且相對高發的病種,看看新舊定義的對比,以及對日後理賠的影響究竟大不大。

這部分內容比較長,大家可以按需摘錄部分進行查看了解。

三、部分重疾新定義的詳細解析

1、惡性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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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利好,甲癌包袱被解決了

對消費者:短期利空,長期利好

(2)解讀

首先,“惡性腫瘤”換名字了,換成為“嚴重惡性腫瘤”。加上“嚴重”這頂帽子是為了讓消費者明白,不是所有惡性腫瘤都是重大疾病,為部分要除外的腫瘤做鋪墊。

其次,精算君建議各位消費者要認真關注一下,關於惡性腫瘤的確診,新定義加入了“組織病理學檢查”要求並引入了“ICD-O 動態編碼”

注意,注意,一定要注意,日後我們買了按照新定義開發的新產品,還不幸遭遇惡性腫瘤,就不能再拿著一份細胞學檢查結果(例如拉網法或印片法獲取腫瘤細胞、液體活檢等)去找保險公司索賠了,必須拿著組織病理學檢查結果,新定義比舊定義提出了更嚴格的確診門檻。

PS:目前在臨床中不少患者是通過通過ct,mr等方式進行診斷,在拿到病理報告前,醫生已經開始按癌症治療的,這種情況下多數保險公司都是可以去進行賠付的。根據新定義,未來理賠實操還能這樣嗎?有待觀察。

“ICD-O 動態編碼”是這次引進的新標準,應該主要用於判定疑難、罕見腫瘤的歸類,對多數常見腫瘤的理賠實操影響不大。

除了確診手段,精算君還建議大家重點關注有哪些新增的疾病被剔除,包括:

-> ICD-O動態編碼不是3、6、9的疾病被除外(3:惡性腫瘤(原發性)、6:惡性腫瘤(轉移性)、9:惡性腫瘤(原發性或轉移性未肯定))

-> 早期甲狀腺癌被除外(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

-> 早期神經內分泌腫瘤被除外

同步也明確了嚴重程度與之類似的各種“癌前病變”、“交界性腫瘤”、“低度惡性潛能”等,都不屬於“嚴重惡性腫瘤”的理賠範疇。

保險行業日夜盼望的「甲癌」問題,終於得到了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甲癌在現行產品(舊定義)多數還能按重疾標準全額100%理賠的,換成新定義+新產品,就只能按照輕症賠了(可能只有全額的20%)。

雖然短期內對消費者可能不理,當然,長期卻是利好,因為保險公司的包袱被拿掉,就有動力給我們開發創新產品,甚至做一定程度的降價。

其實,按照國際慣例,這些被除外的疾病並不是中國首創,大家可以參考下面這張「中外重疾險除責對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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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些被除責的疾病(除第一項外)都會被納入到「輕度惡性腫瘤」按輕症保額去理賠,這使得保險賠付與疾病特徵更加匹配。

這裡,還有一個重點精算君想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按照本次新定義,在“嚴重惡性腫瘤”和“輕度惡性腫瘤”的定義中,原位癌都是作為除外責任被排除外的,換句話說:原位癌會被徹底排除在監管提供的標準疾病定義裡,不再獲賠。考慮目前多數輕症理賠都是原位癌,所以這次調整對消費者來講並不算利好

當然,監管標準定義可以排除原位癌,但是保險公司也可以另外設置“原位癌”病種並提供相應保障,這樣能跟目前在售重疾險實現更加平穩過度。

總體來講,本次惡性腫瘤疾病定義的修訂,對消費者可能短期利空,但長期看,無論對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都是利好。

在理賠實務中,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醫學專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如,除了新引入的 ICD-O 動態編碼,除責疾病中的諸多分期標準,“TNM 分期為 I 期”、“TNM 分期為 T1N0M0 期”、“Binet 分期方案 A 期”、“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WHO 分級為 G1 級別”等。

2、較重急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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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理賠標準更明確,同時賠付範圍有所放寬,減少糾紛,長期利好

對消費者:賠付範圍放寬,長期利好

(2)解讀

首先,還是疾病名稱的改變,從“急性心肌梗塞” 修訂為“較重急性心肌梗死”,這也意味著,急性心梗也有重疾和輕症的標準定義。

新定義引入了四大國際心血管學術組織 ESC、ACC、AHA 與 WHF 在 2018 年聯合更新的第四版心肌梗死通用定義,並結合重疾險特徵和理賠實務做了部分細節調整。

心肌梗死的診斷標準從過去舊定義的“4 中3”變為新定義的“1+1/5”,提高了心肌酶的診斷價值(列為必須滿足的首要條件),另外,只要達到了其他5項標準中的任意1項即可診斷為“心肌梗死”。

還有,較重急性心梗(重疾)和較輕急性心梗(輕症)將有非常明確的區分依據:重疾要求必須符合心肌酶升高程度、射血分數等 6 條標準的其中一條,否則只能算輕症。

回過頭來說,為什麼本次定義修改後,重疾急性心梗的賠付範圍會有所放寬?主要體現在下面兩點:

1、新定義引入了影像學和血管造影結果作為診斷依據,從而更加符合心肌梗死的臨床處理流程,使進行早期介入治療的被保險人也更容易滿足重疾賠付條件。

2、現有輕症“不典型的急性心梗”,如果客戶心肌酶高到一定程度且有動態變化,再加上有典型胸痛症狀或發病6周後存在心超異常,就有可能按照新的較重急性心肌梗塞、按重疾100%保額理賠了

參考:新定義重疾心梗VS目前輕症心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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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對比舊定義,新定義做了較大篇幅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理賠範圍。但急性心梗作為高發重疾,理賠審核人員經過多年訓練,對各項心梗相關指標都比較熟悉,新定義對理賠實操影響不大。

3、冠狀動脈搭橋術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與時俱進納入微創手術,減少糾紛,長期利好

對消費者:納入微創手術,理賠範圍更寬,長期利好

(2)解讀

新重疾定義將原來的“開胸”修改為“切開心包”,這是適應醫療技術進步的最大體現,也是精算君建議各位消費者和從業者一定要去關注的。

擴展了手術方式範圍後,新定義將使用手術機器人等各種微創的手術方式也納入了重疾保障範圍。同時,也相應縮減了除外責任的範圍,僅對非切開心包的介入治療不承擔重疾責任。

有讀者在後臺給我留言,提出這樣一個有意思的問題:“開胸→切開心包,是否可以理解為相當於將高發輕症「微創冠狀動脈搭橋術」列入理賠範圍?”

精算君認真對照了一下目前在售重疾險的輕症「微創冠狀動脈搭橋術」定義,這項手術未來是有可能按重疾標準賠付的,因為要做搭橋,即便介入手術,基本上都涉及到要切開心包膜。

這對消費者來講無疑是一種保障提升,目前是按40%保額理賠的輕症「微創冠狀動脈搭橋術」,未來在新產品新定義中有機會按100%保額賠

4、心臟瓣膜手術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與時俱進納入微創手術,減少糾紛,長期利好

對消費者:納入微創手術,理賠範圍更寬,長期利好

(2)解讀

跟上面冠脈搭橋手術類似,為了適應現代醫學技術的發展,心臟瓣膜手術的新定義將“開胸”修訂為“切開心臟”,擴展了手術方式範圍,目前在售重疾險中定義的輕症“心臟瓣膜介入手術”,就可能會升級按重疾來進行理賠

合理擴展了保障範圍,減少了糾紛,這對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都是長期利好。

5、嚴重腦中風後遺症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無實質變化,中性評價

對消費者:無實質變化,中性評價

(2)解讀

新定義疾病名稱繼續增加了“嚴重”,也是為了與相應的輕症定義進行區分。

對於“嚴重腦中風後遺症”的判定,跟舊定義一樣維持了“3 選 1”模式,但對肢體機能和咀嚼吞嚥功能喪失的標準進行了細化,實務操作中需要理賠審核人員從病歷中查找相應的指標,在理賠操作時有一定的專業性要求。

另外,新定義參照國際經驗, 增加了影像學檢查證實的要求,雖然表面看起來是進行了額外限定,但實際上,該疾病的認定在臨床上也基本都有影像學證據做基礎,總體而言,本次新定義對理賠而言幾乎沒有影響。

當然,很多人吐槽的“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功能障礙”,在新的腦中風後遺症重疾和輕症定義中仍然保留了下來,我們只能期待以後的定義調整,看看是否有機會縮短這180天等待期甚至拿掉。

6、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理賠範圍放寬,減少糾紛,長期利好

對消費者:理賠範圍放寬,長期利好

(2)解讀

新定義增加了小腸移植的保障責任,同時刪除了舊定義中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異體”要求,增加了造血幹細胞自體移植的保障責任。

實際上,在目前按照舊定義開發的在售重疾險中,很多保險公司已經發現了舊定義只保“異體移植”的問題,所以加入了這項重疾“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填補了責任空白:

“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 為治療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自體移植手術。該治療須由專科醫生認為在臨床上是必需的。”

整體而言,本次定義修改,就是將目前重疾險的兩種重大疾病進行了合併,跟現有產品對比主要是增加了小腸移植保障責任,放寬了理賠範圍,但對理賠實操而言沒有增加難度。

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保險公司理賠依據更多,減少糾紛,長期利好

對消費者:增加評判條件,放寬範圍,長期利好

(2)解讀

新定義對“嚴重阿爾茨海默病”的判定標準,除了基本6項生活能力(其中三項不能滿足即可)的基礎上還增加了“痴呆”測評的選項,滿足兩項其中之一即可按重疾標準理賠,保障範圍更大

,屬於長期利好!

7、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無實質變化,中性評價

對消費者:無實質變化,中性評價

(2)解讀

新定義疾病名稱增加“原發性”的描述,因為舊定義中繼發性帕金森就不再保障範圍內,這次命名更加嚴謹。

本次新定義,根據最新醫學診斷標準,修訂了帕金森的(運動遲緩、靜止性震顫或肌強直等)臨床表現。理賠需滿足的條件裡刪除了理賠操作性不強的“無法控制病情”,但總體來講對理賠標準沒有影響。

8、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理賠條件變嚴格

對消費者:理賠條件變嚴格,對消費者利空

(2)解讀

新定義的疾病名稱從原來的“原發性”修改為“特發性”。為了適應世界肺動脈高壓會議的最新標準,把確診的壓力值標準由 30mmHg 提高為 36mmHg,但相應地賠付標準變嚴格了。

9、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理賠範圍放寬,減少糾紛,長期利好

對消費者:理賠範圍放寬,長期利好

(2)解讀

新定義在理賠必須滿足的條件裡,除了原來的6項基本生活活動的評判標準上增加了“咀嚼吞嚥”、“呼吸困難”兩個選項,只要三選一滿足就可以理賠,相當於是放寬了標準。當然,在實際理財操作中,需要理賠審核人員從病歷中查找相應的內容,做出準確判斷。

10、主動脈手術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理賠範圍放寬,減少糾紛,長期利好

對消費者:理賠範圍放寬,長期利好

(2)解讀

新定義對主動脈的範圍進行了加強明確,除了舊定義中的胸、腹主動脈,還增加了升主動脈和主動脈弓的手術,擴展了保障範圍

。另外,對手術方式也做出調整,把腔鏡手術納入進來

上述兩個調整都增加了賠付範圍。

11、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1)影響評估

對保險業:無實質變化,中性評價

對消費者:無實質變化,中性評價

(2)解讀

新定義遵循醫學標準,明確了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的標準:骨髓細胞增生程度

四、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細節?

新重疾定義還有哪些細節值得我們關注?精算君大概羅列了這幾條:

1、輕症保額被限制在20%

點評:目前徵求意見稿是對上面三種標準定義的輕症保額做了限制,並不是對所有輕症。當然,這三種輕症也是目前輕症中最高發,獲賠可能性最高的三種。精算君個人認為,本質上輕症保額的多少,是一種市場化的操作,保險公司應該有自由來進行設計,而不應該這樣嚴加管控

2、明確定義修訂頻率:至少5年一次

點評:首次規範了重疾定義的修訂頻率,這對行業、對消費者都是好事!但是重疾險作為長期險保單,一旦簽發就長期有效,如何在重疾定義修訂後,讓已經購買老保單的客戶能享受到新定義帶來的保障,是保險行業需要深入研討的一件事。比方說,設置責任轉換窗口期,讓客戶自主選擇是否按照新定義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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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疾險的除外責任和術語釋義被統一

點評:這種標準化操作的好處是,重疾險的市場競爭更加透明。大家回到統一起跑線,拼的就是產品創新、定價、品牌、營銷宣傳和服務能力。對消費者來講,能更方便我們進行產品識別。未來真的發生理賠時,各家公司的理賠尺度能更統一,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4、新定義的適用時間和影響

點評:說實在話,新定義什麼時候正式發佈,精算君自己也不清楚,但是按照徵求意見1-2個月,走發佈流程1月的正常節奏,預計可能會在6月份進行正式頒佈執行。當然,監管也會留足夠時間給各家公司開發新產品。這中間,就避免不了老產品的停售以及市場的炒作。精算君已經幫他們想好理由了(1)甲癌被剔除(2)原位癌不賠。但是,大家也要看到,新定義中不少重疾都放寬了理賠標準,對消費者也有好處。

所以,當你遇到了炒停售,不妨冷靜看看精算君的這篇文章,甚至可以付費跟我諮詢下。

保乎·小結

在小結部分,精算君想提醒大家一下:

現在在售的長期重疾險產品都是按照現行重疾定義開發的,除非保險公司在及時、清楚告知消費者做了病種升級、定義改變,否則在合同有效期內就必須按照原合同約定的疾病定義進行理賠。

那舊定義和新定義對消費者來講,哪個好?應該怎麼選?我想這是大家都很好奇的問題。精算君自己的總結是:

1、短期獲賠重疾保險金的可能性會下降:因為年輕群體的甲狀腺癌的檢出率在上升,但多數是甲狀腺乳頭狀癌基本都可以納入新定義的輕度惡性腫瘤理賠金額會下降。

2、長期獲賠重疾保險金的可能性會上升:這次新定義重點將很多原來屬於輕症的心臟介入治療、微創手術納入到重疾保障範圍,但心臟疾病屬於中老年疾病

3、重疾險在新定義下的降價空間有限,長尾風險增加會讓保險公司對高齡階段的定價更保守。

你更願意選擇「現在」還是「未來」?精算君自己說:買保險還是要趁早,按需買,趁健康時買!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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