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肆意焚燒農作物秸稈引起火災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白城市:肆意焚燒農作物秸稈引起火災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作物 秸稈露天焚燒管控工作的通告

為防治大氣汙染,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吉林省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秸稈焚燒管控工作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秸稈是指小麥、水稻、玉米、高粱等農作物收穫後,剩餘的稈莖、枝葉等,也包括田間雜草、枯枝落葉等。

二、全市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在禁燒區露天焚燒秸稈;在經批准的秸稈限燒區內,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有序限燒。

三、涉及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秸稈綜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巡查暗訪,查處露天焚燒秸稈違法行為等工作。

四、對因禁燒工作組織不力、監管不嚴、處置不當、失職瀆職,造成大面積秸稈焚燒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五、一經發現著火點,按照《吉林省秸稈禁燒量化追責辦法》的管理規定處罰和問責。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119條規定,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物質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對在秸稈禁燒工作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對一切不聽勸阻,肆意焚燒農作物秸稈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七、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各種露天秸稈焚燒汙染環境行為,監督舉報電話:白城市公安局110、白城市生態環境局12369。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