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合法,也要合理

本文作者——全超

疫情就像“照妖鏡”,把一些人的惡劣本質暴露出來,比方說“拜耳跑步女”,該女子為澳大利亞籍華人,返京後正值疫情期間其不按規定居家隔離,外出跑步且不帶口罩。面對社區防疫人員的勸說,該女子不但不聽勸告,還大喊“救命騷擾”。事情在網絡上發酵,當晚,拜耳中國通過官方微博發佈聲明稱,該涉事人確為拜耳員工,公司已根據相關規定,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立刻生效。

無獨有偶,美籍華人演奏家在另一位華裔演奏家侮辱中國的微博下點贊,並說中國人都是豬,截圖被網友發到網上,聘用該員工的學校隨即發表聲明,即時解除了合同,該演奏家的父親也對其行為表示憤慨。

制度合法,也要合理

兩件事情的處理大快人心,但也有人質疑這樣的解除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嗎?回答是肯定的。無論是跑步的,還是點讚的,雖然在平日裡不算事,而且又是在非工作時間,但是在疫情防治情況嚴峻的當下,這種行為就違反了《傳染病防疫法》,而且給公司的聲譽造成重大影響,所以處理沒毛病。這裡就要講到一個點,規章制度的執行,既要“合法”也要“合理”。

規章制度合法,是首要標準。制度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經過民主程序並且員工確認知悉,這些估計大家閉著眼睛都能說出來,我們就不再贅述。反倒是“合理”的問題,有的時候會被忽略,雖說“法無禁止即可行”,但有的時候“不合理”就算合法也還是會在勞動糾紛中敗訴。那麼,“合理”要注意什麼呢?


制度合法,也要合理

“合理”,要和具體情況相聯繫

“合理”是在一定情形下的合理。

首先,和時間相關。比方說同樣的聚餐行為,在疫情期間,就有可能造成疫情擴散,所以格力以“員工聚餐”解除了涉事員工,並且處理了主管;加班,在平時必須員工同意,並且不能過法律允許的延長時間,但是疫情期間,和防疫相關的產品生產和電力能源等保障工作人員就必須配合加班,否則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期間的超時加班也不違法,當然後面要安排調休或者支付加班。

其次,和公司性質相關。同樣是抽菸的行為,在加油站和化工企業,可以被定義為“嚴重違紀”,但如果就是普通公司,制度規定“抽菸屬於嚴重違紀”,並用這條解除了員工,那麼這個解除就屬於“不合理”,很可能輸了官司;

再有,和崗位相關。同樣的行為,在不同崗位影響也不一樣。保安需要堅守,睡崗可以被定義成“嚴重違紀”,若是辦公室人員因為“睡崗”被解除,就會覺得處理過當了。


“合理”,要考慮事件、行為是否主觀惡意

同樣是“保管員丟失鑰匙”,如果是不小心遺失,頂多警告、扣績效就差不多了,倘若是惡意丟到下水道了,這個行為就可以構成嚴重違紀了;就像那個隱瞞病情,帶著老公、兒子回國的黎某,就面臨著刑事處罰,也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

“合理”,定義的金額、標準要合理。

法律只是規定“嚴重違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什麼是“嚴重違紀”、“重大損失”,就由公司來定義。這個定義就要考慮“合理”的問題。比方說“遲到一次屬嚴重違紀”、“給公司造成100元損失算重大經濟損失”這樣的定義,雖然不違法,但是過於嚴苛,在仲裁的時候不會被支持,而且也太不近人情了。“一次遲到”情有可原,但是“連續三次遲到”就屬於屢教不改,定義成“嚴重違紀”無可厚非。

法律無法窮盡,但是“公序良俗”可以借鑑。

有的HR也會鬱悶,因為我們的制度不可能把所有的違法違紀的情況都涵蓋進去,但是員工一旦出現未規定但很惡劣的行為,比方說往主管身上潑尿、用洗菜盆洗內褲、在朋友圈詛咒同事等等,又苦於沒有規定,不能處理。其實這不用擔心,因為,除了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一些違反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即便制度裡沒規定,但是一樣可以處理,這也是適用於“合理”的判斷。當然,為了保險起見,也建議你在公司“嚴重違紀”的類別裡增加一條“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也屬於嚴重違紀”。

總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矩定的是否合理,不僅影響到是否能有效開展企業日常管理、能否合法處理違規員工,也關係到員工對於企業的認知:這是一個苛刻的企業,還是通情達理的企業或是個沒規矩的企業。可見,在“合法”的前提下,這個“合理”問題,需要好好衡量、慎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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