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中轉包、分包、掛靠的區別



建築業中轉包、分包、掛靠的區別

屬於轉包的行為:

1、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4、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採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5、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範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建築業中轉包、分包、掛靠的區別


屬於違法分包的為:

1、 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2、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3、 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4、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5、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6、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7、 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週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建築業中轉包、分包、掛靠的區別


屬於掛靠的行為: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
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 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建築業中轉包、分包、掛靠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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