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延誤治療死亡,僱主悔恨入牢房

作者/高慶律師


【案件簡介】

2018年5月8日,被害人汪某在被告人劉香波經營的工廠做工時,被劉香波錯誤操作的機器撞到腹部,導致其不適。被告人劉香波將被害人汪某送往仁和醫院治療,後因汪某病情嚴重,被轉入重症監護室治療。

5月8日,16時許,被告人劉香波不顧醫務人員的病危勸告,冒充被害人汪某的姐姐,在醫院的《病危病重通知書》、《自動出院或轉院告知書》上簽字,強行將被害人汪某出醫院,並用私家車將其送回被害人汪某的住所,導致被害人汪某未得到及時醫治。同日22時許,由於病情嚴重,被告人劉香波又將被害人汪某先後送往四季青醫院、解放軍304醫院進行救治,後被害人汪某於次日16時許,在解放軍304醫院死亡。經鑑定,被害人汪某系外傷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香波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律師分析】

首先,被告人劉香波製造了主要危險的行為,即被告人劉香波在工廠作業時,未按照操作規程,導致被害人受傷,對被害人汪某的身體健康造成了直接危害,危及其生命,製造了法不容許的危險。同時,被告人劉香波阻止了他人降低危險的行為,即如果被害人汪某在仁和醫院重症監護室繼續接受治療,或者被轉院至其他醫院治療,則其因受傷所招致的危險嚴重程度會被降低。但被告人劉香波在因其先行行為產生了救助義務的情形下,且在明知仁和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被告人汪某出院有生命危險的關鍵時刻,仍不顧醫生勸阻,將汪某帶出醫院,送回住所。被告人劉香波的行為客觀上中斷了被害人獲取救治的機會,阻止了他人降低危險的行為。

其次,被害人汪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劉香波的上述風險製造行為存在常態關聯。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系由被告人劉香波的涉案行為所直接導致。上述因果關係並未被第三方因素中斷。被害人汪某雖被送往多個醫院接受治療,但現有證據均不能證明這些醫院存在任何醫療事故行為,接診醫生均依照行業標準,盡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因此被害人汪某的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醫務人員。

最後,被害人汪某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但並不能對死亡結果自我答責。被害人雖未反對從仁和醫院出院,在四季青醫院及304醫院對醫生也隱瞞了在仁和醫院接受治療的情況,但並未增加受傷所導致的風險,僅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減少該風險。簡而言之,被害人在受到身體傷害之後,是否自主治療,以及如何治療並非法定義務,除非被害人後續有自我損害行為,否則均未增加先行侵害行為所導致的風險。

綜上,被告人的行為,在猶豫是否救治或者是花多少錢救治的之間,做出了錯誤的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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