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其他男子一起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強姦還是輪姦?

01【案例】

小海和小月是夫妻關係。小海不顧小月意願,兩次邀請工友小斌一起強行與小月發生性關係。小月極力反抗,無濟於事。小月忍無可忍,選擇報警。

註明:案例來源於一篇新聞報道,自己可以搜索;文中名字均為假名。

02【問題】

通姦是雙方自願行為,本案首先排除通姦可能。本案要討論的是小海、小斌是否均構成強姦罪,以及二人是否屬於輪姦?

03【分析】

分析之前,我們先搞清楚強姦、輪姦的意思:強姦是指行為人為被婦女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輪姦是指二人以上的人,違背婦女的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 第一種觀點認為:小海與小斌屬於強姦共犯,但不屬於輪姦。

小月作為小海的妻子,有滿足小海性要求的義務,故小海強行與小月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強姦罪,這種觀點主要基於不認同婚內強姦的存在。但是,小海教唆小斌強姦小月,小海是強姦教唆犯、小斌是強姦實行犯,二人是強姦共犯。

由於無法單獨評價小海構成強姦罪,本案就不構成輪姦。小海、小月畢竟是夫妻關係,小月反抗小海,是因小斌在場,本案中強姦的實行行為還是限定在小斌強行與小月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為妥,從該角度而言,也不宜評價本案是輪姦。

  • 第二種觀點認為:小海與小斌屬於強姦共犯,而且屬於輪姦。

小月作為小海的妻子,有滿足小海性要求的義務,但是,小月的性義務僅僅對小海是開放的,這不能被共享。小海違背倫理道德,邀請小斌一起與小月發生性關係,其明知小月不會同意的,而且小月也確實極力反抗。那麼,

小海、小斌均明知小月不願意發生這種違背倫理的性關係,但二人卻不顧小月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具有共同的強姦故意以及強姦行為,屬於強姦共犯。二人均是強姦的實行犯。這種觀點主要基於婚內強姦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婚內強姦是可以成立的。

既然小海、小斌均是強姦實行犯,均已構成強姦罪,顯然符合輪姦二人以上違背婦女的意願,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特徵,應當認為為輪姦。

個人意見:二人屬於輪姦。簡單來說,在那種情況下,小月既不願和小斌發生性關係,也不願和小海發生性關係,但小海、小斌卻強行為之,二人就是一般的共同強姦行為,二人以上強姦,屬於輪姦。

判決結果:小海與小斌屬於強姦共犯,但不屬於輪姦。判處小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小斌有期徒刑五年。

04【結語】

夫妻之間的性權利義務是一對一的,是隱秘的,決不存在與他人分享的自由。如丈夫有與人“共妻”的錯誤做法,這不僅是對妻子人格的侮辱,也是一種涉嫌犯罪的性暴力。當今社會,這種事情並不少見,如果妻子遭遇這種渣男丈夫,建議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你對本案有何看法?歡迎發表你的看法。

夥同其他男子一起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強姦還是輪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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