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降半旗需要知道哪些知識,《國旗法》是怎麼規定的?

今天,全國哀悼,孩子們應該知道的下半旗知識!

我們國家降半旗需要知道哪些知識,《國旗法》是怎麼規定的?

截至目前,天安門廣場的國旗下半旗50次以上,其中30餘次係為中國國家領導人下半旗,17次為外國政治人物下半旗,1次為南聯盟使館被炸事件遇難記者,另外3次則是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的全國哀悼日。

關於下半旗,我們需要知道哪些知識?《國旗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為誰下半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我們國家降半旗需要知道哪些知識,《國旗法》是怎麼規定的?


因此,《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了在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時應下半旗。對於已卸任的國家領導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由於領導幹部終身制的廢除,自1990年10月1日《國旗法》施行以來,尚無國家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今並未實際適用過;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誌哀,也僅適用了一次,即1992年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榮的領導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的名義而有此待遇的。

我們國家降半旗需要知道哪些知識,《國旗法》是怎麼規定的?

二、如何下半旗?

下半旗,並不是將國旗降至旗杆的一半處,也不是直接把國旗升至旗杆的一半處。那麼,如何下半旗呢?

《國旗法》規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三、"誌哀”還是“致哀”?

從文字意義上看,“致”是送達的含義,“致哀”就是用語言向別人傳達自己對某人某事的哀意,傳達的對象是確定的。而“志”是銘記、銘刻的含義,“誌哀”就是以某種方式或活動來哀悼,哀悼對象不確定,比“致哀”要嚴重,比如:下半旗誌哀。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致哀”是專指個別的某一次的哀悼行為,“誌哀”則是集體的大型的表示哀悼的方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