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權,想說愛你不容易

這篇文字很早之前想寫,這個早是什麼時候呢?大致是農曆新年,也就是山東五蓮那個楊老師的事情在網絡上沸沸揚揚的時候,之後不久出臺了一個有關教育懲戒的文件。於是乎網絡上一片沸騰之聲,認為這不僅僅是楊老師個人的勝利,還是網絡群眾的勝利,更是教育春天來到了……

聽到懲戒二字,第一反應讓我想到體罰這個詞。恕我愚鈍,我一直搞不清楚懲戒與體罰之間的關係,或者是聯繫,不,應該說是區別。好在有度娘,凡事總能給你一個答案。我特意到網絡上“百度”了一下。懲戒:通過懲罰使人警戒。那麼懲罰與體罰有什麼區別嗎?於是我又百度了一下“體罰”,百度給出以下解釋: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師)對小孩(子女或學生)身體使用的懲罰,可表現為各式毆打,罰站罰跪等。

我一直以為無所不能的“度娘”會給我一個滿意的答案,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我發現通過百度之後,我對這兩個概念更加模糊了。

所以我們需要擔憂什麼呢?那就是概念不清的情況下,說老師可以動用懲戒權那就是一個偽命題。於是我開始關注網絡上各地落實教師懲戒權的新聞以及細則。不負所望,總有一些省份是先行先試的,南方某省推出了徵求意見稿,據說最近已經推出了修訂稿。這份意見稿中,把我們之前認為的罰跑、罰抄、罰站等“體罰”或“變相體罰”方式也寫進去了。那是不是說明我們以前有些做法也是對的呢?我不敢妄下結論。近兩天,我又在朋友圈中看到了一份懲戒實施細則,亦或是辦法,還是什麼,總之,寫得有模有樣,跟一個法律條文的寫法是一模一樣。但是沒多久就有一個首都的律師事務所站出來說這是他們整出來的,果然是業內人士,條文寫得是“滴水不漏”,那真是驗證了那句“專業人士做專業事”。

既然從名詞解釋的角度說不清楚,那是不是能從概念對比的角度來說明呢?薄建國先生認為,兩者的方式與手段不同,以及程度不同。薄先生只認可對學生身體的懲罰才是體罰。對於這個觀點我是不敢苟同的,真正的傷害是在學生心理,比如“冷暴力”、“言語暴力”等等,那麼這些是體罰嗎?至少是變相體罰。那麼懲戒是針對心理的還是身體的呢?因此說懲戒與體罰是方式與手段不同,似乎也說不過去。程度不同怎麼解釋呢?難道說程度輕是懲戒,程度重是體罰,那麼輕重之間的界限又在哪裡呢?此外我還找到一種說法,認為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是目的不同。為了學生好那才是懲戒,否則就是體罰。其實作為一名教育內部人士,我們都清楚其實是沒有“無緣無故”的體罰的,絕大多數的“體罰”是因為學生犯錯,基於教育學生的目的,是出於對學生“好”的目的,那麼這是懲戒還是體罰呢?而且從目前所能見到的文獻來說,我們也無法知道懲戒與體罰之間隔著的是“一堵牆”還是“一層紙”,到底是“一灣淺淺的溝”還是“一條深深的河”。

作為一名老師,我深深知道沒有懲戒權的教育工作者,意味著什麼。而且現在也確實是到了必須重提教育懲戒權的時候了,我曾經感慨:師道尊嚴,是從“坐而論道”到“行走課堂”開始丟失的,而這種尊嚴是在教鞭走出課堂的時候徹底丟失的。然而,當我們對教育懲戒這個概念還沒有完全瞭解的時候,當我們還分不清什麼是體罰什麼是懲戒的時候,當國家層面尚未有權威的指導意見的時候,你覺得你目前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懲戒權”是“尚方寶劍”,還是“緊箍咒”呢?我覺得老師們歡呼擁有了“教育懲戒權”還是過於樂觀了,至少我覺得,此刻是一個“燙手洋芋”,接了燙手,關鍵是還不知道怎麼“食用”它。

“懲戒權”,想說愛你不容易。

我在文末還是想表達這樣的一個觀點,那就是推行懲戒權之前,咱們必須先釐清“懲戒”與“體罰”兩個概念,至少應當有相關的法律文本予以清楚界定,而且相關的懲戒方式以及實施辦法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定。否則,懲戒權就只能如同“鏡中花”、“水中月”。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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