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培養好少年兒童是一項戰略任務,事關長遠。為全力保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合法權益,近期,民政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意見》的出臺填補了兒童福利領域制度的空白,是新時代兒童福利工作的一次重要政策的創新,是服務打贏脫貧攻堅戰,確保各類特殊困難群眾一道進入全國小康社會的重要的制度安排。
結合《意見》精神,昭通市民政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發改委、市教體局等13部門聯合制定並印發了《昭通市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實施方案》,力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實現應納盡納,應保盡保,不漏一人。
一、認定標準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0—18歲兒童。
1.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
2.失聯是指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及相關特定關係人失去聯繫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
3.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期限在6個月以上;
4.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5.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6.重病原則是指縣級以上醫療衛生單位認定的28種疾病。各年度具體的大病病種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政策規定執行。
二、認定程序
(一)申請。
1.監護人或臨時照料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情況特殊的,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3.已在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由所在福利機構向上級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提供兒童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或法定撫養、扶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兒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張;由監護人委託提出申請的,需提交受委託證明、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查驗。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採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
2.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進行信息比對的,由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協助提供教育、衛生、公安、法院、檢察院、殘聯等部門提供的必要補充材料。
3.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報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書面核實。
4.在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由福利機構報上級主管民政部門負責審核。
查驗時,應按照認定標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書;
(2)失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材料;
(3)重殘:一、二級殘疾人證或三、四級精神殘疾、智力殘疾人證及複印件;
(4)重病: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或出院證明;
(5)服刑、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人民法院的判決(決定)書或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等證明材料;
(6)失聯:由兒童戶籍地所在村(居)委會2名以上親屬或鄰里出具父母失去聯繫且不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證明人簽名並按指印,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註明意見並加蓋印章);
(7)年滿18週歲仍在校就讀的高中、職高、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學校出具的在校就讀證明;
(8)集中供養兒童:福利機構需提供臨時監護協議書。
(三)確認。
1.縣級民政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
2.主管民政部門自收到所屬福利機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
3.符合條件的,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
4.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保障。
1.從確認後的次月起,按照現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1)由監護人撫養的,按散居孤兒月人均1274元的保障標準發放;
(2)由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按集中供養孤兒月人均1974元的保障標準發放。
2. 生活補貼實行社會化發放,按月直接撥付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的銀行卡或銀行賬戶。集中供養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直接撥付到福利機構的集體帳戶。
審核:馮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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