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姑娘坐滴滴被害後續,浙江運管責令滴滴暫停順風車業務,此次事件中滴滴的管理層涉嫌違法嗎?

讀客文摘


首先,滴滴管理層目前並不涉及違法,畢竟這起案件中行兇者是司機,而非平臺授意或者共謀,只能說平臺基於與死者之間的服務關係,在之前該名司機被投訴之後未能及時懲處以及事後死者朋友多次聯繫拒不提供信息的情況下,存在違約責任。基於此滴滴目前已經發布聲明,願意對平臺車輛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按照標準支付三倍賠償,所以單純的從民事角度出發,平臺給予的補償遠遠超過了法定的賠償款。但是需要提醒,平臺發佈的三倍補償款當中,必然三分之一是賠償,其與三分之二才是補償。這個平臺不應該混淆視聽。

其次本案當中該名司機的行為想必大家都應該略知一二了,構成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兩罪任何一罪都屬於刑事重罪,考慮到該名司機先對死者實施強姦行為之後在故意將其殺害,拋屍的行為來看,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惡劣的情況下,想必死刑也是在所難免了。

最後滴滴目前不僅僅應當著眼於談三倍補償的事情,畢竟誰也不是上車衝著三倍賠償款去的,如何解決或是提高滴滴平臺的應急反應能力,才是最關鍵的地方。



麋鹿說法


當年,滴滴可是被爭論“是不是黑車”,時過境遷,我不得不重新審視滴滴的合法性問題。

我個人是挺習慣用滴滴的,確實方便,這不可否認。

可能是我一個大老爺們沒啥可圖的,長得安全。但我不能因為自己喜歡用,就矇蔽了雙眼。20歲的年輕姑娘,招誰了,惹誰了,屢屢受害。

不吹不黑,看個數據。

2016年,深圳女教師遭順風車司機殺害,引起重大關注。當時就對深圳全市的滴滴司機進行了詳細排查,尤其是對司機的背景做了調查。結果是怎樣的?

有過吸毒史的有1425人,精神病1人,重大犯罪前科的1661人。有過犯罪前科的人很難在市場上找到好工作,滴滴的門檻相對比較低,讓他們獲得了新工作。

我不是鄙視有過犯罪前科的人,社會確實應該要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不能把路給堵死。可是各位要知道,比如吸毒,復吸的概率比吸菸還高,這也是不爭的事情,讓他們來做“公共交通”,真的合適嗎?

說得難聽點,這是更容易犯罪的人的收容窩?

心是好的,開錯了方子吧。

這個方子是滴滴開的,滴滴有資格開這個方子嗎?以前在火車站,學校門口的私家車拉客,我們稱為黑車;這些人如今註冊一個APP,就不是黑車了?滴滴有這個權力審核,發證嗎?

滴滴難道不怕這些人犯事嗎?當然也是怕的,但是少數的犯事,和全國生意的大量擴張來講,還是賠得起的。人家只要上市,還在乎這點?

“你敢坐我就敢賠”,就是這麼硬氣。


傅一聲


違法?根本不可能違法的,能用賠償和道歉搞定的事情,為什麼還要用法律來解決呢?放心,雖然這是四個月之內發生的第二起惡性案件,但這隻能說明是企業的管理漏洞,怎能和法律沾上邊呢?

從此次更為惡劣的案件可以看出,上次空姐遇害案發生之後,滴滴公司所謂的痛心整改,無非是鱷魚流下的眼淚而已,他們的作風依然故我,除了在一些功能上的變化之外,其它沒有做出一點有進步的改進,特別是客服功能,可以說是保持了一貫的垃圾水平。

我們回溯到上一次空姐遇難,兇手在案發之前,曾經就有一起語言性騷擾的投訴記錄,由於客服沒有聯繫上他,滴滴後續對這個投訴沒有做出妥善處理,還保持著對他業務的開放,直至最後發生兇殺案。

而此次姦殺案,在之前已經有乘客對兇手進行了投訴,說司機“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開到偏僻的地方,下車後司機繼續跟隨了一段距離”。司機的動機非常具有危險性了,但客服依然打著公事公辦的腔調,承諾兩個小時內回服,可直到案發也沒有任何動靜。而且更為可氣的是,在受害者向朋友發出求救信號後,朋友連續七次致電滴滴客服反應,但滴滴依然還是那副公事公辦的樣子。最後一次喪失了可能補救的機會。

雖說我們不能對一個全國範圍內的大平臺求全責備,要求百分百的安全和案件零發生率,但是在不到四月的時間內,類似案件連續發生兩起,而且之前都有徵兆,我們的滴滴工作人員為何就沒有一丁點的警惕性呢,這樣的客服管理還有什麼存在的意義?

無論什麼情況下,人的生命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我們哪怕承擔一些惡作劇的精力付出,寧可到頭來是一場鬧劇,我們也應該高度重視,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對於現在的滴滴順風車,我認為當下不應止於對浙江地區關閉滴滴順風車功能,應該在全國範圍內都暫停順風車業務,要讓他們在心底有一次痛徹心扉的反思和改正才好,不能再像上次一樣便宜他們了。


元芳有看法


滴滴平臺目前來看並不涉嫌違法,但是此案的影響力遠超出了違法行為帶來的影響。

20歲的年紀,正是人生最美好的時候,然而浙江溫州趙某的生命卻永遠的定格在了20歲...

趙某的遇難讓人十分痛心,我們隊兇手都是深惡痛絕,然而本案之中滴滴順風車平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老羅認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本案之中被害人是趙某,而兇手是滴滴順風車死機,滴滴在本案之中的角色其實只是一箇中介而已(順分車與快車或者是專車還不同,現在很多滴滴的快車是滴滴專門僱傭的司機在駕駛,平臺對司機的管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順風車不同,順風車只是滴滴提供了一個平臺以促使那些有空置資源的順風車最大化的實現資源的利用,平臺與司機之間沒有任何直接的關聯關係),那麼滴滴在其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而刑事案件之中需要的是直接的因果關係,這種平臺未及時響應,更多的只是涉及到平臺管理或者監管的責任,與趙某的死亡沒有直接的關係,那麼滴滴並不違反法律,即滴滴的管理層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那麼公檢法會進行調查嗎?筆者認為也不會。公檢法進行調查只是針對刑事案件案件進行調查而已,而本案之中滴滴並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共犯等,公檢法進行調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後,老羅想說的是:滴滴作為國內一家獨大的互聯網打車平臺,在經歷了前期的多家平臺共同競爭之後現在留存下來,肯定會想著要儘快的賺取利潤彌補前期價格戰所留下來的虧損,這無可厚非,畢竟是市場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就可以如此放鬆對消費者生命安全的考慮,否則市場終究還是會作出選擇!


羅召均律師


作為一名律師,我認為此事滴滴管理層、滴滴公司直接負責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涉嫌觸犯刑法,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先看概念: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律明確規定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屬於“重大傷亡事故。”

滴滴公司在此事件中,怠於履行職責,導致20歲女孩遇害,其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無疑,致1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業已發生,所以,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獨犯刑法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我們再看滴滴是怎樣怠於履行職責的:

案發頭一天,乘坐事故車輛的林女士被該兇犯騷擾,其實不能算騷擾,而是那時兇犯已經在尋找作案目標了,可以揣測兇犯本人已經活夠了,決心去死,只是想在臨死前幹票大的,找人墊背,其仇視社會的反人類的罪惡本性令人髮指。林女士脫險已是僥倖。

脫險後的林女士已向滴滴平臺投訴,滴滴承諾兩小時內回覆,但沒有回覆,也沒有處理,致使該兇犯可以繼續駕駛滴滴尋機作案。被害女孩及時發出求救信號,警方及時介入,要求滴滴平臺提供兇犯所駕車輛信息,滴滴仍以行種理由怠於履行職責,一個多小時後才給警方提供了所需要的信息。

而如果滴滴公司在第一天接到林女士投訴後及時行動,停止兇犯的接單業務,這事就不會發生;如果第二天接到警方要求協助的電話後及時行動,事情或者還可能有救。

以上事件發生和發展的脈落來看,滴滴公司在溫州女孩遇害案中,確負有失職瀆職、怠於履行安全職責的行為,且導致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依法立案調查。


潘衛霞律師


以我真誠真心,竭盡全力為您解惑。

就算是株連也株連不到滴滴的管理層。

實施犯罪的是司機,平臺頂多負一些管理責任。這也到極限了。但是這件事兒也為滴滴敲響了警鐘。

一個打車平臺的最重要的評價指標不是速度、不是便捷、不是價格,而是安全。

所以這件事兒對於滴滴平臺來說,如果處理不好,這與其而言,就是滅頂之災。

平臺對於司機的監管和乘客安全的負責應該是平臺必須要付的責任。

而因為這件事兒,平臺的暫停整頓,也對很多的司機造成了損失。從這方面而言,平臺具有無可推卸的責任。

另外如果滴滴平臺想要繼續做好這個平臺。或許可以從以下角度入手。

(1)通過對司機的認證和准入制度以從司機方面增強乘客安全

(2)通過對平臺的記錄來追蹤乘客的記錄,需要讓人們意識到這樣一個問題,只要有人犯罪,就一定會被追查到,被處以相應的刑罰。法律的威懾力以及瞭解到犯罪暴露的過程會限制一些不安分分子的行為。

(3)或許應該增強雙向行車記錄儀的安裝吧。想要接入滴滴平臺的應該有雙向行車記錄儀,一個對著車外,一個對著車內。從而保護好司機和乘客的合法權益。這樣不僅對乘客安全,對於司機來說,也是安全的事兒。

另外,請不要因噎廢食,滴滴是出了問題,但是雖然有責任需要整改,但是不可罪責全部推卸到滴滴而忽略了對犯罪分子的重視程度。

因為實施犯罪的才是最終的罪魁禍首!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不變之公理!無需多言!

以上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以我真誠真心,竭盡全力為您解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對你有幫助,不妨點個贊,關注一下閱讀修身。閱讀修身:一個關注教育,高考考研考博,社會,小說,熱愛閱讀的教育問答達人。


閱讀修身


20歲女孩香消玉殞令人惋惜,此次事件除了罪犯的兇殘,也暴露出了滴滴管理上的一些問題。

雖然這次滴滴負有難以推卸的責任,但管理層真談不上涉嫌違法,頂多會有員工因為失職瀆職行為受到公司內部處罰。

儘管滴滴隨後發出了所謂的道歉聲明,但在無辜枉死的生命面前,道歉和賠償顯得蒼白無力。畢竟,該事件離鄭州空姐案的發生只有3個多月,滴滴屬於正在整改的過程中又出了問題。

我們不禁就會質疑:所謂的整改到底落到實處了嗎?恐怕是治標不治本吧?

浙江運管隨後責令滴滴暫停順風車業務,希望滴滴這次能真正下決心做出改變。

而網友們對該事件提出的兩個質疑似乎並未得到解答:

1,另一位乘客林女士前天曾對嫌疑人提出過投訴,但滴滴並未及時處置答覆,也未對涉事司機進行警告或處罰,反而繼續讓其接單,最終導致了慘案發生。

2、受害女孩曾在途中發送求救信息給朋友,她們也在第一時間聯繫了滴滴公司,而滴滴卻以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司機相關信息和車牌號,導致錯過最佳的報警處置和營救受害者的時機。

滴滴的回應更像是在踢皮球,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意義。

由此可見,滴滴在管理上存在不小的問題,也沒有把乘客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希望這次滴滴不再是“我認錯我道歉我承擔”,可就是不改過。要知道,大眾需要的是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而不是事後的道歉和賠償。


夜雨如書


浙江運管的反應夠迅速,但我認為滴滴公司的管理層肯定不會受到什麼影響,至於檢察院則絕對不會介入對滴滴公司的調查。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首先來分析下滴滴監管層的問題。滴滴監管層看起來與此次樂清案件毫無關聯。雖然滴滴公司顯然在案發前,對其他乘客的投訴沒有當回事,在案發後也沒有太重視。直到今天各大媒體報道後,才當做危機來公關了。但是法律上講究的是直接的,必然的聯繫。殺人是司機個人所為,與滴滴公司沒有直接聯繫。滴滴審核通過的司機,與殺人也無必然關係。所以滴滴的責任主要是一些監管不利,至於滴滴公司的監管層則沒有明顯的失職行為,所以這個事件最後,滴滴公司最多承擔一些民事賠償責任,其高管則毫無影響。

其二來分析下檢察院的介入。檢察院的公訴部門肯定會參加對司機提起的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公訴。但是檢察院並無職權對滴滴公司及其高管進行調查。滴滴公司最多最後承擔一些行政責任,這個會由運政處理。但滴滴公司及其高管肯定沒有刑事責任。

其三滴滴公司重要的是設計一整套保障乘客安全的機制,例如APP中設計乘客報警一鍵按鈕,在乘客報警後,滴滴後臺立即電話聯繫司機,並將司機行車軌跡報告警方。又如滴滴應該強制司機安裝車載監控設施 並與滴滴後臺聯網。滴滴不能只想著抽水,而將乘客安全置於不顧。


律師獨角獸


我們思考的不是賠錢和對企業的懲罰。

人命才是最重要的。

人都沒有了,有錢還有什麼意思?

唯獨錢買不來快樂和幸福。

在這個性傳播(微信、QQ、社交軟件等等)氾濫成災的階段,讓男人對女性,特別是漂亮女性充滿性飢餓感、性興奮感、性衝動感。

現在的女性,特別是單獨的女性到處都是危機四伏。如何保護好自己才是關鍵。

當暴力到來時,女子常表現為驚恐無助、軟弱無力、束手無策。其實,只要受害女子保持警惕、守住靜心、臨機處置,也有可能戰勝暴力分子,儘快脫離危險。

比如,隨身攜帶一些便捷型防身武器,遇到侵害時,能保護好自己。

當然,實在不行就不要反抗,保命要緊。事後處理犯罪分子。

最好,晚上單獨坐車,需要親人、朋友接送。

還有什麼辦法大家可以一起討論。


我愛說房產


我在哈爾濱二院打車去西站,叫的滴滴打車,到地方了手機付款網打不開,我就付的現金,頭幾天我去大連用滴滴打車叫車,發現還有一個車費沒付,其實就是上次打車線下付的現金那次,我也不懂啊,第一次用滴滴打車,我就用滴滴打車叫過一次車,當時司機也沒有提醒我可以後付費,有網的時候再付也可以,司機啥都沒說就把錢收了,我不能交兩份錢嗎,就聯繫滴滴打車客服,反應這個事,都好幾天了到現在都沒給解決,再就聯繫不上人工,電話也沒有人工接聽,以前的電話都不好使了,今天看到這篇報道我不驚訝,滴滴打車啥的樣車主都用,司機的素質太差,能不出事嗎,總而言之就是滴滴公司的本身問題,魚龍混雜能不出事嗎,就說我投訴這件事吧,多大點事,到現在都沒給解決,公司素質決定員工的素質,只有垃圾的公司才有垃圾人職員,以後不會再用滴滴出行了,傷不起,我這是小事都會這樣,大事就更別說了,關愛生命遠離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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