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3月30日審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麗江市、迪慶州和其他有納西族聚居的有關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傳承、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納西族東巴文化是指納西族世代相傳的物質和非物質東巴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1966年前出版或者手抄的納西族東巴古籍文獻;
(二)傳統口傳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東巴象形文及哥巴文等;
(三)傳統音樂、舞蹈、美術和書法;
(四)傳統手工技藝、醫藥和曆法;
(五)傳統民俗、體育和遊藝;
(六)傳統民居建築、器皿、用具和設施等;
(七)其他有保護價值的納西族東巴文化。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納西族聚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納西族東巴文化的宣傳和保護,鼓勵把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勸阻、制止破壞納西族東巴文化的行為。
第五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規劃;
(三)組織對納西族東巴文化進行展示、展演、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四)組織並實施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項目、納西族東巴文化生態保護區和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調查、申報、評審、認定、監督管理工作;
(五)會同相關部門對納西族東巴文化產品開發和市場經營進行監督管理,支持和發展納西族東巴文化產業;
(六)管理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經費並監督使用。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族宗教、教育體育、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工作。
鼓勵文聯、社科聯等團體和東巴文化研究機構積極參與東巴文化保護和傳承活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開辦納西族東巴文化相關專業,培養納西族東巴文化專門人才。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編寫東巴文、哥巴文等納西族文化校本教材,用於民族中小學特色教育。
第七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納西族聚居區和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活動開展較好的地方設立納西族東巴文化生態保護區或者傳承基地,並對保護區或者傳承基地傳統文化以及文化生態空間進行整體規劃和保護。
納西族東巴文化生態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應當體現納西族特色,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八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加強對納西族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鼓勵和引導納西族文化名鎮、名村原住民就地創業,改善納西族文化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九條 鼓勵、支持納西族東巴文化研究機構和社會力量興辦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學校、傳習館(所)和專題博物館,培養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改善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聘請省內外納西族東巴文化代表性傳承人和學者講學或者收徒授藝。
第十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經費。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經費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納西族東巴文化人才的培養;
(二)納西族東巴文化的調查與研究;
(三)納西族東巴文化數據庫建設;
(四)瀕危納西族東巴文化的搶救;
(五)納西族東巴文化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六)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利用項目建設;
(七)納西族東巴文化相關資料和實物的徵集;
(八)納西族東巴文化相關書籍、音像製品、數字出版物的整理出版;
(九)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納西族東巴文化,普及納西族東巴文化和記憶遺產知識,增強對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意識。
第十二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隊伍建設,培養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研究和傳承等各類人才,支持納西族東巴文化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納西族東巴文化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開展納西族東巴文化的傳承、展示和相關活動。
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項目及各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審程序、認定和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納西族東巴文化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納西族東巴文化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表演、展示、藝術創作、學術研究活動;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和擁有的知識、技藝以及相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築物和場所;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傳承活動相關項目資助。
第十四條 納西族東巴文化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納西族東巴文化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培養傳承人;
(二)保存與納西族東巴文化相關的知識、技藝以及相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築物、古村寨、民俗活動場所、傳習所、展示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展演和傳播納西族東巴文化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納西族東巴文化調查和研究。
第十五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收藏的納西族東巴文化文物、納西族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和實物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鼓勵公民將其收藏的納西族東巴文化文物和珍貴實物、資料捐贈給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和納西族東巴文化研究的部門和單位。捐贈、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 在工程建設施工或者生產活動中,施工單位或者生產者發現納西族東巴文化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的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發掘、遷移、拆除、修繕、重建納西族東巴文化文物。
第十七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開發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的工藝品、藝術品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政策鼓勵。
第十八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發展納西族東巴文化產業。
鼓勵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單位和個人從事納西族東巴古籍文獻的翻譯、校閱、出版,以及對納西族東巴文化進行學術研究。
鼓勵發掘、整理有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的音樂、舞蹈、曲藝。
鼓勵開展納西族東巴文化對外學術交流活動,提倡資源共享、成果共享,保護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
鼓勵開展文明健康的納西族東巴文化傳統民俗活動。
擅自更改、歪曲、貶損納西族東巴文化原貌和內涵,最高可罰1萬元!
第十九條 利用納西族東巴文化進行產品開發和開展傳統民俗活動,應當尊重納西族東巴文化傳統,不得擅自更改、歪曲、貶損原貌和內涵。
經營性單位和個人所生產的產品或者經營的商品與納西族東巴文化有關的,其商標、企業字號和產品名稱應當規範使用“東巴”圖文字樣。涉及知識產權的,應當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利用有關納西族東巴文化資源開展廣播、影視、動漫及其他創作、傳播、交流活動的,應當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納西族東巴文化類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及時告知同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納西族東巴文字以及納西族東巴文化產品使用規範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納西族聚居地區進行納西族東巴文化調查的,應當報經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由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調查結束後,應當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如實提交調查報告副本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
境外組織進行納西族東巴文化調查應當與當地納西族東巴文化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納西族東巴文化調查應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並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納西族聚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級對錶彰獎勵事項的有關規定對開展納西族東巴文化搶救、保護、傳承、推廣活動成績顯著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和生產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據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更改、歪曲、貶損納西族東巴文化原貌和內涵或者未規範使用“東巴”字樣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境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境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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