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夫(妻)違反忠誠義務向異性大額轉款行為無效,可主張全返


判決:夫(妻)違反忠誠義務向異性大額轉款行為無效,可主張全返

裁判要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轉出方)違背忠誠義務,在未經對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向婚外異性(受讓方)轉賬大額款項,系違背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項受讓人主張全額返還。如轉出方並未在訴訟中主張返還款項的,法院不得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範圍裁判受讓方向轉出方返款。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渝01民終1042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羅翡,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綦江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杜江湧,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湯白,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家美,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沙坪壩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鄭達超,重慶雄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仲,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南川區。


上訴人羅翡因與被上訴人何家美、周仲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4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1月2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2月11日進行了詢問。上訴人羅翡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杜江湧、湯白,被上訴人何家美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鄭達超,被上訴人周仲到庭參加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羅翡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周仲向羅翡借款共計328700元,雙方均認可;2.周仲向羅翡轉賬共計265500元的行為是償還借款,一審認定為贈與行為屬事實認定錯誤。


何家美辯稱,無證據證明周仲與羅翡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周仲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羅翡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了何家美的權益。


周仲辯稱,因生產經營在羅翡卡上取過三十餘萬元,後向羅翡轉款二十餘萬元。


何家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被告周仲贈與被告羅翡的315500元行為無效。2、判決被告羅翡將前述款項返還給原告。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一審庭審中,何家美變更前兩項訴訟請求為:1、確認周仲贈與羅翡的320500元行為無效。2、判決羅翡將前述款項返還給何家美和周仲。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何家美與周仲系夫妻,雙方於2011年1月登記結婚。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3日,周仲通過其工商銀行卡向羅翡轉賬共計255500元,通過農業銀行卡於2014年3月1日向羅翡轉賬10000元,上述共計265500元。


2018年3月12日,何家美報警稱在龍湖睿城,小三威脅安全。報警信息:“報警人何家美上門報警,稱羅翡因為和丈夫周仲之前耍過朋友,現在分了,但羅翡不放手,非要周仲離婚,羅翡之前到龍湖睿城小區門口鬧過,被保安攔住了,羅翡有可能繼續來騷擾報警人,揚言要作出過激行為,報警人現到派出所備案。”


庭審中,羅翡提交了自己的工行卡從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期間的歷史明細清單,擬證明周仲向其借款的事實,而周仲於2015年至2017期間向其轉款系歸還該借款,原告何家美對此不予認可,該工行歷史明細清單中記錄的是ATM取款、跨行費、信使費、卡年費等記錄或其他轉賬記錄,並無向周仲轉款的記錄。


庭審中,何家美提交了一份其與羅翡於2018年9月24日的通話錄音,周仲在場,該通話涉及了周仲與何家美離婚、與周仲結婚的相關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本案中,周仲違背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在與何家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羅翡產生婚外戀情,轉賬付給羅翡共計265500元,雖然羅翡抗辯稱該轉款系歸還借款,周仲亦認可,但羅翡並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向周仲提供了借款以及雙方存在借款關係,因此對羅翡提出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採信,周仲給付羅翡265500元的性質應當認定為贈與關係。因何家美與周仲對婚內財產未約定分別所有,故該筆財產應當認定為何家美與周仲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經何家美同意的情況下,周仲的該贈與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應認定無效。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周仲在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期間贈與被告羅翡的265500元的行為無效;二、被告羅翡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何家美、被告周仲265500元;三、駁回原告何家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34元,減半收取3017元,由被告周仲、羅翡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關於本案案由的問題,一審法院確定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中,羅翡稱其與周仲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而何家美予以否認。一、二審何家美均認為周仲給予羅翡金錢是贈與行為,要求確認該民事行為無效,並要求羅翡返還受贈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和何家美的請求權基礎,本院確認本案案由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針對羅翡及周仲的抗辯,認為二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對此,本院作如下評析:羅翡稱周仲所轉款項系其償還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第一,雖然周仲對羅翡主張的借貸事實沒有異議,但由於周仲的自認明顯涉及損害共有人何家美的利益且無其他直接證據予以印證,本院對周仲的自認不予採信。

第二,羅翡提供的證據所反映的借貸關係是將辦理好的銀行卡及其密碼直接交付周仲,由羅翡向該銀行卡存入款項,周仲在該卡上的支取行為為借款,這種民間借貸關係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而且羅翡沒有提供向該卡存入款項的直接證據,並對向該卡轉入款項的賬號不能說明戶主名字。同時,雙方對借款的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均無約定,不能確定雙方達成了借貸關係的合意。第三,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間,周仲在收到款項的當時或之後並沒有及時向羅翡出具相應的借條或收款憑據,而是在本案訴訟中才認可雙方是借貸關係,不符合借貸關係應有的邏輯。第四,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間,羅翡並不持有該銀行卡,該卡存款既有現金存入,又有轉賬存入,且羅翡不能說明向該銀行轉賬的對方賬戶戶名,無法證明現金存款及所有轉賬均是羅翡所為,與該卡由羅翡存款相矛盾。第五,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間,該銀行卡有歸還貸款的記錄;在2013年6月之後,該銀行卡仍然有償還貸款的記錄,均向同一賬號轉入資金歸還貸款。因此,本院不認可案涉款項系周仲與羅翡之間的借貸關係的款項。


對於周仲向羅翡共計轉款265500元行為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何家美與周仲系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本案中,周仲共向羅翡轉款265500元,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羅翡與何家美既非親戚,也非朋友、同事;羅翡和周仲之間僅是普通同事。羅翡與何家美之間無正常的經濟往來情形,羅翡接受周仲轉款的行為也非善意。周仲向羅翡轉款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作出決定,周仲未經何家美同意擅自轉款,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周仲向羅翡轉款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理論,原告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執的人。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本案中,周仲並未請求羅翡返還案涉款項,故羅翡返還案涉款項時應當向何家美返還。周仲作為被告,未提起反訴,未主張其權益受到侵害,一審判決羅翡向周仲返還案涉款項違反了周仲的意願,屬於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案涉款項的返還後,因案涉款項屬夫妻共同財產,可基於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由何家美、周仲二人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羅翡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41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410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三、羅翡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何家美265500元;


四、駁回何家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17元,由羅翡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283元,由羅翡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盛剛

審 判 員 張欲曉

審 判 員 唐 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張曉亮


書 記 員 李 莉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摘自微信公號“民事審判(ID:mssp_wj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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