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監稽罰 〔 2019 〕19 號臺灣人陳美琪組織傳銷案

天津市監稽罰 〔 2019 〕19 號臺灣人陳美琪組織傳銷案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 市監 稽罰 〔 2019 〕 19 號

當事人:陳美琪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住所(住址):***

2018年9月10日,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組織傳銷。

經查明,當事人陳美琪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26日,制定會員等級和獎金計酬制度,以下線的業績為依據計算給付上線返利的方式進行產品銷售,同時設區域對碰獎勵,構成雙軌制團隊計酬銷售方式。共發展人員6993人,形成53層上下線雙軌制人員結構,並通過銀行卡收取產品銷售款和支付經銷商返利。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組織傳銷的構成要件。2019年1月10日,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陳美琪組織傳銷案作出罰款16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山東地區)1600774.74元的行政處罰。因此,認定當事人的利潤為6622334.4元,違法所得為6622334.4元,無非法財物。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提供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複印件;2.現場檢查筆錄;3.當事人提供的銷售協議複印;4.產品照片、發貨情況;5.當事人制定的獎金模式;6.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制作的詢問筆錄;7.當事人委託人代理人確認的系統導出電子數據光盤人員信息和交易信息;8.當事人用於收款和支付返利的銀行流水;9.執法人員提取的當事人用於傳銷的網站首頁截圖、主頁截圖;10.執法人員提取的當事人組織傳銷的人員信息、交易信息;11.案件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12.司法鑑定意見書;13.審計報告;14.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審計報告、數據光盤、獎金制度照片。

我委於2019年5月7日,對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稽罰告〔2019〕1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組織傳銷的行為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6622334.4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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