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全面推開後還有哪些應稅行為按差額徵稅!

營改增全面推開後,還有哪些應稅行為按差額徵稅?對下游影響及應取得的合法憑證有哪些?

營改增全面推開後還有哪些應稅行為按差額徵稅!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一、一般計稅方法中按差額確定為銷售額的應稅行為

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影響分析】

因為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游環節不能憑票進行抵扣,但可根據盈虧相抵餘額徵稅,對下游環節無影響。

2、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影響分析】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本身即非代理服務銷售,與會計口徑一致,對下游環節無影響。

3、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影響分析】

因為貸款利息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上述銷售不扣除借款利息,會造成融資租賃抵扣不足,同時開出的發票會間接包含貸款利息;假如今後貸款利息能夠抵扣,則銷售中不應再扣除相關借款利息。

4、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影響分析】

同上。

5、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影響分析】

如果承運方為一般納稅人,客運場站服務一般納稅人可以從承運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可根據註明的增值稅進行抵扣;但因運輸服務為11%的稅率,客運場站服務為物流輔助服務,稅率為6%,可能會出現增值稅稅率倒掛,故仍採用差額徵稅辦法,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因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故不會導致下游環節抵扣減少,不會因此造成重複納稅。

6.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影響分析】

旅遊服務可以選擇按差額確定為銷售額,不能開具專用發票;但也可以選擇費用不扣除,則可以根據銷售額開具專用發票,故對下游客戶影響有限;這裡需要旅遊服務公司能夠根據客戶需要靈活選擇,不宜適用“一經選擇,36個月不能變更”要求。

7、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影響分析】

扣除土地受讓金,可以降低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負,對於購買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或其他個人,因不能傳導至下游,有利於降低流轉稅負、促成交易;但對於購買方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而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未能扣除,仍會重複繳稅;但如果企業是向其他一般納稅人購買的不動產,購買價款中所包含的土地出讓金則又可以取得11%進項稅額。

二、簡易計稅(含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中按差額確定為銷售額的應稅行為

1、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5、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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