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內到石臼湖“電魚”,當塗兩男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

禁漁期內到石臼湖“電魚”,當塗兩男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

禁漁期內到石臼湖“電魚”,當塗兩男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

因在禁漁期內到石臼湖裡“電魚”,湖陽鎮兩男子近日被當塗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刑罰。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陳某攜帶竹竿、漁網、逆變器和電瓶等工具,在省級自然保護區當塗縣湖陽鎮石臼湖水域內,使用電魚工具捕獲黑魚、鯽魚共計5餘斤。當日被縣石臼湖自然保護區、縣森林公安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

自2019年6月起,當塗縣石臼湖被列為禁漁區,禁漁期暫定至2030年。


禁漁期內到石臼湖“電魚”,當塗兩男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

▲石臼湖

石臼湖系自然保護區,水域內水產品資源豐富,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陳某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王某、陳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二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最終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陳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


禁漁期內到石臼湖“電魚”,當塗兩男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禁漁期內捕魚不但嚴重影響生態環境,採用電捕魚的方式捕撈更可能會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一旦觸犯刑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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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當塗法院

© 當塗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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