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三个四”立法保护松江河 打造山清水秀新苗乡

松桃“三个四”立法保护松江河 打造山清水秀新苗乡

松桃苗族自治县积极写好水文章,打好生态牌,从2017年初把制定《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历经2年多时间,于2019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以“三个四”立法保护松江河打造山清水秀新苗乡。


四大立法调研 科学制定法律


围绕松江流域实现“水清、河畅、岸洁、景美”目标,该县严格按照四大程序科学立法。

一是深入实地“研”。立法工作启动之后,按照“饮水思源、治污寻源”的思路,立法工作组深入松江流域沿岸乡镇(街道)、村寨、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养殖场(厂)、矿山开采企业、电解锰加工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同时与当地干部、群众、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等进行座谈、交流。

二是学习经验“研”。立法工作组还先后外出赴湖南省保靖县、湖北省长阳自治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赤水市等考察,学习先进地区在河流保护立法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同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工作组赴湖南省花垣县人大常委会、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大人常委会就松江流域保护立法开展了联合调研。通过深入调研,全面掌握了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形成了《条例》文本雏形。

三是征求意见“研”。《条例(草案)》形成后,通过书面、网络、广播电视、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专家、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在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上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此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工作组再次赴湖南省花垣县人大常委会、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大人常委会就设立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调联动机制进行意见征求,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各类意见、建议63条。

四是专家论证“研”。在省人大民宗委的精心指导下,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条例》在贵阳进行了两轮省级专家论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文本先后修改93次,形成了最终文本。《条例》既符合松江流域保护工作的实际,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保障、引领和推动松江流域保护工作,获得了各方的一致肯定。2019年5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满票通过。


四大治理模式 推动法律实施


《条例》对相应的职能职责进行分工,形成四大治理模式深入推动《条例》实施。

一是河长分级分段治理模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条例》进一步规定,松江流域保护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松江流域沿岸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级河长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河长制的考核方式及成果运用,实现了松江流域河段水质标准与水功能区划分高度一致。

二是跨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松江河是跨省跨县跨行政区域的河流,面临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共治共管共享的难题。因此,在《条例》的制定期间,立法领导小组多次与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湖南省花垣县人大常委会交流、探讨、协商,就建立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调联动机制达成了共识。为此,《条例》中拟定了松江流域河流生态保护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力求通过该机制实现松江流域的共治、共管和共享。

三是政府负责河流污染治理模式。《条例》侧重于对锰矿开采、电解锰生产、水产养殖、畜禽规模养殖、生活污水直排入河、生活垃圾乱丢乱放、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配套等方面作出规范。松江流域内河段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矿产、生产电解锰和从事养殖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达标排放。鼓励锰渣的资源化利用。《条例》还规定县乡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农村环保设施建设和城镇雨污管网配套建设。

四是执法部门规范河道治理模式。《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河道违规设障和非法捕鱼等突出违法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为了解决河道违规设障清理难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清障;为了打击违法捕鱼,《条例》明确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毒鱼、电鱼、炸鱼或者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


四大监管体系 保障法律成效


为了确保法律落地落小落实,该县建立了四大体系保障《条例》实施有成效。

一是建立责任监管体系。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将松江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实施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及配套保护规划,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松江河流域保护情况。督促落实水环境保护乡镇(街道)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县、乡、村三级“河长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作用,构建完善横向多部门、纵向多层级的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是建立投入监管体系。依托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总投资100亿元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决策部署,大力谋划编制松江流域保护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项目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千方百计保障《条例》实施的项目和资金,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和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城镇雨污分流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努力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和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筑牢水生态环境保护安全屏障。

三是建立执法监管体系。建全完善生态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河流日常巡查检查,持续开展碧水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对重点河段和一般河段开展巡查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并移交河流河长处理,切实维护良好的水环境。强化联合执法,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结合,综合运用各类处罚措施,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是建立督察监管体系。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情况纳入生态环境常态化督察内容,建立党委政府牵头察、纪委监委问责察、人大政协调研察、责任部门具体察、舆论媒体监督察、社会力量配合察的督察监管体系,始终保持《条例》贯彻落实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常态化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完善考核制度,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编校: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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