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老太太收容俩姐妹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住**镇***街**楼,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0月11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镇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将在镇坪县**镇**楼的房屋提供给向某甲、向某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商议从嫖资中提成,蒋某某为向某甲、向某乙等人做饭并打扫卫生,期间,向某甲、向某乙等人在蒋某某所提供的房屋内长期进行卖淫活动,每次分别以100元至150元标准收取嫖资,并按照约定将每次收取嫖资的30%作为提成支付给蒋某某。2019年9月29日22时许,镇坪县公安局在镇坪县城关镇内进行治安巡逻、检查时,在蒋某某所提供的房屋内,当场抓获一对卖淫嫖娼人员。至案发,蒋某某共收取嫖资提成五千余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为向某甲等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因此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经查,蒋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其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蒋某某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来源:中国检察网 封面图来源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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