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賣淫嫖娼不再收容,不是打擊放鬆而是法治完善

特定背景下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改善了當時的社會治安狀況,但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同時該措施也存在一定弊端。廢止該辦法,實際上是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體系。

日前,《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公佈,其中,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包括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此,“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這一話題引發大眾關注討論。

不少網友對此表示“點贊,早該廢除了”,也有部分不明就裡的網友留言稱“打擊放寬鬆了?”“可以明正言順幹壞事了?”事實上,“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確是件好事情,但它究竟好在何處?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很多人可能對此並未理解透徹。


媒體:賣淫嫖娼不再收容,不是打擊放鬆而是法治完善


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上世紀末,出現賣淫嫖娼亂象,確有嚴厲打擊的必要性。從歷史沿革來說,199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對賣淫、嫖娼者,可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其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2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隨後,1993年國務院公佈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了對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制度由此確立。

特定背景下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改善了當時的社會治安狀況,但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另一方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措施存在一定弊端,比如被詬病存在“執法者任意裁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現象——因為收容教育制度並不需要經過正常的刑事訴訟、行政處罰程序。

去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要求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而近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實際上是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體系。

不過,這絕不意味著是對賣淫嫖娼“放鬆打擊”。

實際上,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也成為遏制賣淫嫖娼行為的重要手段。有關方面應當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於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而,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並非是部分網友所理解的含義,它意味著社會治理沿著法治思維深化,更重要的是,彰顯了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

作者 朱詩睿(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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