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中,拆遷方給出的評估價很低,我能拒絕拆除嗎?

近日有被拆遷人向律師諮詢,他的房子被分配到拆遷範圍內,拆遷方給出的評估價很低,聽說周邊的房子如果按市場價出售,價格比拆遷方給出的補償價要高很多,是不是拆遷價格比實際價格低很多?如果是的話,我能拒絕拆除嗎?

拆遷律師詳細解釋過是否可以拒絕拆遷,並得出一個結論: 如果行政機關依法開展拆遷活動,被拆遷人不能拒絕,只能就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糾紛表達意見和主張權利;

如果拆遷本身嚴重違法或者預徵收情況,仍有可能視情況暫停拆遷, 律師在這裡先不就這個問題進行說明。今天律師重點分析是評估價值與房屋實際價值差距較大的可能原因。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方給出的評估價很低,我能拒絕拆除嗎?

1、評估機構“受意”壓低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由被徵收的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各省的具體措施確定,自治區,直轄市行政機關制定。

也就是說,評估房屋價值評估機構(具有相應的資格)是由被拆遷人選擇的,不是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更不用說與行政機關的任何交易或聯繫。

假如被拆遷人根本就沒有經歷過這一步,或者被拆遷人是在行政機關圈定的部分評估機構中“自主”選定的某一評估機構,那麼很難說是不是這些評估機構與徵收方之間是有合作關係的。

除了選定的機構,一定要注意拆遷評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基準地價法,評估的拆遷可以同時使用的考核任務兩種以上的方法時間,以確保所作的評估的最終結果的準確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遷方給你的評估只是一個價格數字,那麼評估很有可能是有問題的,被拆遷人不要光質疑價格,要主動去找問題出在哪裡。

2、評估過程有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拆遷協議簽訂前開展評估工作,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在實踐中,許多項目省略了評估實地調查程序,沒有進行實際的評估工作,就給了被拆遷人評估結果和定價,要求被拆遷人根據給定的價格協議簽訂,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然後進行對情況進行評估,並要求籤署拆遷。

這種做法顯然是拆遷人存在“貓膩”,讓被拆遷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填空”的表現“完成了拆遷過程”。其實,這樣的拆遷程序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知道自己的低補償價格是怎麼回事。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方給出的評估價很低,我能拒絕拆除嗎?

3、評估報告有誤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的時間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產權調換的估價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的估價時點一致,這也將反映在評估報告中。

此外,拆遷律師也一直強調,一定要關注評估報告的作出(落款)時間,並出具評估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給出的價格評估應能真實地反映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並有人據此來彌補拆遷和房地產價值將隨時間改變時。

如果從實際徵收所作的評估之間的時間差在大,在當時是被拆除房屋的價值將有所變動,以評估報告給出的數值顯然不夠現實合理性。

另外,評估報告應當載有參與評估項目的評估人的簽字,並由進行評估並簽字的評估人有資格對拆遷項目的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不符合這些條件的,評估可能屬於程序性或者實質性違法。

當被拆遷人發現自己經歷的評估程序存在問題,或對報告存在疑問時,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的規定,在收到評估報告的10人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若對複核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還可以在收到複核結果的10人內向當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經上述程序,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或者賠償條件仍不滿意的,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方給出的評估價很低,我能拒絕拆除嗎?

最後,律師想要強調的是,並不是國家要徵收房屋,房子就不值錢了。 “行政機關拆遷價格,拆遷人要給折扣” ,這種觀點根本不存在!

如果評估程序不合法或評估結果有疑問,被遣返人員必須積極尋求法律救濟,避免最終賠償過低甚至不正常,及時獲得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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