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趣雲:年終獎和"13薪"一樣嗎?個稅怎麼算?年前離職還有年終獎嗎?

年終歲末,年終獎又成了一個人人關心的熱門話題。年終獎能發多少,各行各業千差萬別,但這幾個問題卻是大家普遍存疑的。

公司發了“13薪”,這算不算年終獎?年終獎要不要扣稅?中途跳槽了,還有沒有年終獎?事關“錢”途,而且還是一筆不小的金額,職場人對於這些問題可不能含糊。

年終獎和年底雙薪能一起發嗎?

小李在互聯網公司工作,他的公司每年年底會多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給員工的年終獎,大家都管這叫做“13薪”。而他的朋友們,大多數都是領一筆固定數額的年終獎,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元。小李一直很疑惑——這個“13薪”跟年終獎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公司發了“13薪”是否就可以不發年終獎了呢?

薪趣雲財稅專家薪姐(w/x ABABY9-9)表示,年終獎和年底雙薪都屬於年底的一次性獎勵。

一般來說,對於業務人員,由於有業績等量化指標進行評估,企業會根據業績完成情況,按不同比例給予年終獎獎勵;但是對於職能類工作的員工,由於沒有直接的業績成績,所以很多企業或單位會結合員工年度工作情況和年度評估成績,以年底多發一個月工資的方式進行獎勵。當然,對於資金實力較好的企業或單位,也有年終獎和年底雙薪政策同時享受的情況。

薪趣雲:年終獎和

年終獎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年終獎高固然是件可喜的事,但由於涉及到納稅,這裡面也有很多門道值得研究。

薪趣雲財稅專家薪姐表示: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後提高適用稅率。

根據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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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應屆畢業生王超月工資8000元。2019年7月1日入職A公司,年底取得年終獎金12000元。這種情況下,王超每月不用預繳個稅,還“積累”有扣除費用。對於這類情況而言,將年終獎併入綜合收入會更划算。

將年終獎併入年度收入計稅,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薪趣雲:年終獎和

即王超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48000(年度工資薪金所得)+12000(年終獎)-30000(基本減除費用,即起徵點5000元/月)-12000(社保、公積金等專項扣除,按照個人繳費比例25%)-9000(專項附加扣除,即房租項1500元/月)=9000元,全年個稅納稅金額=9000×3%=270元。

如果將年終獎單獨計稅,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過渡政策,即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如下“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

薪趣雲:年終獎和

即王超的12000元年終獎(按月換算後對應“不超過3000元”的級次)稅率為3%,年終獎應納稅額=12000×3%=360元。

年底前辭職了

還能領到年終獎嗎?

年終歲尾應該是職場跳槽旺季,可很多職場人卻被年終獎牽絆住,不敢跳槽。企業為了留住人才,也是絞盡腦汁,甚至想出了延後、分期發放年終獎的辦法。

沒幹滿一年就辭職,還能領到今年的年終獎嗎?

薪趣雲人資專家樂樂表示,關於年終獎,法律並無具體規定。對於年終獎能否分段計算的問題,通常司法實踐中認可用人單位在年終獎方面享有較大自主管理權,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對年終獎的發放條件、發放時間、發放範圍以及不予發放條件等進行約定。

大部分地區的司法案例是支持企業與員工的這種約定的,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就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不予發放年度績效獎金。該規章制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度績效獎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般來說,年終獎發放日會滯後於考核年度。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員工全年表現以及公司全年效益等數據進行計算,最終確定年終獎的發放。

“年底離職通常是指過完自然年,在農曆年底前,如果雙方沒有任何的書面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按照大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通常會認為員工已經完整地工作滿一年,可以參加全年考核,不能因為在獎金髮放日之前離職而不予發放年終獎。如果員工是在日曆年結束之前離職,通常法院會認為員工服務不滿年,用人單位無法對其進行年度考核,不予支持年終獎訴求,自然也不會支持員工按月折算的請求。”薪趣雲人資專家樂樂表示。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企業是根據企業財年計算企業效益、考量員工績效,並據此決定年終獎發放問題。這種財年一般會與自然年存在較大的差異,有些企業的財年週期可能是上年四月到今年三月,也可能是上年七月到今年六月。在企業以財年為週期發放年終獎時,則法院審核的重點也會隨之變為員工是在企業財年內還是財年後離職。

樂樂說,勞動爭議訴訟具有地區明確規定,即便公司與員工之間無任何約定,員工未服務滿一年離職,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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