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打“擦邊球”、中外產品“一視同仁”國藥監局新解答信息量太大

導讀:進口化妝品宣稱“抗炎症成分”違規?不宜使用“全臉眼霜”等的產品命名方式?產品新配方不得僅使用“升級版”等字樣?國藥監局新解答給市場帶來這些新指向。


隨著疫情全國性好轉,各地逐漸復工復產,化妝品行業也漸漸走向正軌,全國各地的化妝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也提上了議程。


近日,為進一步規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藥監”)依據我國現行化妝品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發佈《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二)》(以下簡稱:《解答(二)》),七問七答中暗含市場新動向。

01

“抗炎”宣稱違法,進口國產一視同仁


問:進口產品原包裝上標註了我國法規禁止標註的內容,如產品宣稱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註冊或備案時應當如何申報?


答:進口產品原包裝標註內容不符合我國化妝品法規相關要求的,首先應當結合產品的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該產品是否屬於我國法規規定的化妝品定義範疇。不屬於我國化妝品定義範疇的,不得按照進口化妝品申報註冊或進行備案。屬於化妝品定義範疇的,應當按照我國化妝品標籤管理相關法規規定要求,對產品包裝標籤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據我國《化妝品標籤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屬於化妝品標籤禁止標註的內容,而“抗炎”“消炎”等屬於醫學術語,違反了此項規定。

但一位使用過宣傳有“消炎”功效化妝品的消費者對記者表示:“當時皮膚曬傷後,通過上網瞭解到此類產品並使用,覺得還挺‘有效’。”

近年來,由於環境影響和激素臉的問題,宣稱具有“消炎”作用的化妝品受到敏感肌、痘肌消費者的歡迎,在小紅書上搜索“消炎”護膚,可以看到有7萬+的筆記推薦,相關產品包括“消炎”護膚水、面膜、精華、面霜等多個品類。在淘寶、天貓平臺搜索,也可看到不少關於此類護膚品的引導性推薦。

禁打“擦邊球”、中外產品“一視同仁”國藥監局新解答信息量太大

△ 在淘寶、小紅書平臺搜索“消炎”,可搜到許多相關護膚品

對此,荃智美膚生物科技研究院研發總監張太軍表示,在生活中,消費者的確會受到皮膚過敏、紅腫、長痘、激素臉等問題的困擾,進而出現一種想尋找某種護膚品來緩解這種困擾的情況,這是這類宣傳“抗炎”作用產品可能走俏的原因。

“當臉部出現痘時,皮膚會有損傷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感染,這些時候用一些有消炎作用的成分,比如說抗生素,氯黴素,會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這些成分是醫生才能夠操作的,個人使用不節制,過度使用容易培養出超級細菌,危及到人類安全,而且長期使用會出現抗藥性。”張太軍補充說。

《解答(二)》中強調這一點,可以看出相關部門對功效類護膚品監管的重視,那麼為什麼還要明確點出進口產品“抗炎”宣稱違法?張太軍告訴記者,這可以說是落實國民待遇的一種體現。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國家提倡商業發展一視同仁,公平競爭。而一些進口品牌在原產國名稱中帶有“消炎”等字樣或宣傳此類功效,出口到中國翻譯過來不符合中國的化妝品法規時,應當遵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由於本土產品不允許標註“抗炎”等字樣,如果外國的產品可以,這不符合商業公平競爭的原則。同時,他預測如今國內外一視同仁,均不得標註此類字樣,可能對進口功效類產品在中國市場的發展產生一定影響。

02

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命名方式,“不宜使用”


問:目前市面上出現一些產品名稱與標籤標註的使用方法不一致的化妝品。如,產品名稱為“全臉眼霜”,標註使用方法為“既可塗抹於眼部也可塗抹於面部其他部位”;產品名稱為“面霜”,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這類產品如何監管?


答:化妝品的產品名稱一般應當與產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等產品屬性保持一致,不宜使用“全臉眼霜”等消費者不易理解的產品命名方式。產品名稱或標籤標註使用方法涉及多個使用部位的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產品名稱或標籤標註內容中所涉及的更嚴格的安全性要求進行管理。上述兩款產品,產品名稱中包含“眼霜”或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均應當按照眼部化妝品的相關安全性要求進行管理。


對以上這種不宜使用“全臉眼霜”等消費者不易理解的產品命名方式的問題,國家給出了更具體的規範,這也意味著產品名稱與標籤標註問題面臨著更嚴格的監管。

據瞭解,目前市面上使用“全臉眼霜”宣稱的包括巴黎歐萊雅、AHC等知名頭部品牌。該宣稱主要在於宣傳護膚品的多功用性,把淡紋的功效由眼部推及全臉。

那麼問題來了,適用於眼部的產品,到底能否適用於全臉呢?

上述研發工程師解釋,理論上,這與人們臉上每個部位的耐受性有關。同樣的東西塗在不同的部位,給消費者帶來的功效不一樣,相應的“風險”也不同。“具體的生產和使用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定,比如國家對兒童產品和眼部產品的生產環境等方面有更嚴格的要求,如果產品標註裡含有這些風險較高的產品,就要根據風險最高的使用標準做安全性的評估,如果達到了標註中風險最高產品的要求,那也是可以寫的。”

解答(二)中“不宜使用”也證明,國家對此類宣稱並未“一棒子打死”。但一旦用了此類多部位宣稱的產品,“名要符實”。

03

純遮蓋美白產品不得申報“祛斑”


問:宣稱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化妝品,產品配方中還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產品類別申報註冊?


答: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的《關於調整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號),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化妝品,是指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的產品。宣稱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化妝品,產品配方中還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應當能夠提供足夠的科學依據證明該成分的使用目的並非用於美白增白效果,否則不得按照“祛斑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產品類別進行註冊申報。


04

染髮類產品,別打擦邊球


問:目前市面上出現的宣稱“中和頭髮色調”等能改變頭髮顏色的洗髮水、發膜等產品如何管理?


答:凡是以改變頭髮顏色為目的,使用後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髮原有顏色的產品,均應當按照染髮產品進行嚴格管理。宣稱“中和頭髮色調”等能改變頭髮顏色的洗髮水、發膜等產品,應當屬於染髮產品,按照染髮產品標籤管理相關規定,在產品標籤上標註應有的警示用語等信息。同時,在產品安全性評價方面,除滿足常規染髮類產品要求外,還應根據洗髮水、發膜等產品的暴露頻次、使用方式等確定相應的毒理學試驗、安全風險評估等安全性評價要求。

05

原料命名,名要符實


問:化妝品中文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時,應當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稱時,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要求,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彙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類別詞彙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類別能夠包括的具體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稱的,該通俗名稱應當與產品配方中該原料的標準中文名稱具有一致性的對應關係。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為植物全株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該植物的具體部位原料。


06

新配方產品不得命名“升級版”


問:產品配方調整後,新配方產品仍使用已註銷的舊配方產品名稱,能否增加“升級版”等字樣予以區分?


答:考慮到產品配方調整後,新產品仍使用已註銷產品的產品名稱,新產品與舊產品可能同時存在於市場上,為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可在新產品標籤上標註“新配方”“配方調整”等客觀性用語進行區分。“升級版”等用語無明確判定依據,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07

化妝品pH值國標寬泛,企業需自己控制安全性


問: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將洗面奶、護膚乳液、燙髮劑等相關類別產品的pH值指標設定為較為寬泛的範圍,企業在設定具體產品的pH值控制範圍時是否可直接引用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相應的pH值指標?


答:為了使標準具有普遍適用性,相關類別化妝品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設定了較為寬泛的pH值指標範圍,有的同時包含酸性和鹼性區域,有的甚至達到強酸或強鹼的程度。企業在設定具體產品的pH值控制範圍時,應當根據產品配方、生產工藝、使用方法等,設定能夠表徵該產品安全性控制指標的pH值控制範圍,不宜完全照搬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設定的pH值指標。


以上三、四、五、六、七條則還對產品的原料、配方、使用方式等在外包裝標註時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和管理。一言以概之,首先,國家在逐漸禁止企業在化妝品命名、宣稱上打“擦邊球”;其次,對於國家規範較為寬泛的指標,企業要自己控制產品安全性。

比如產品配方調整後,新配方產品要使用更明確的“新配方”標註,而非含混不清的“升級版”。又比如,僅以物理遮蓋原理實現美白效果的產品,不能申報祛斑類特證;染髮類產品必須按染髮類別標註警示用語並進行安全性評價等等。

隨著中國化妝品行業的發展,日益增長的消費者需求,也對行業提出了更高要求。禁止擦邊球、明確邊界的同時,也留出安全空間,這既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企業負責。“這個解答,類似於司法解釋,對監管中的實際問題進行解釋,一方面是建議,一方面是強制,在全國備案分級管理的情況下,統一了全國的標準,指導了各個地方在備案中遇到的問題,保證了消費安全。”張太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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