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中吟系列·環保⑥


雲中吟系列·環保⑥

先王之治,四時之禁。


天高澤下,聖人法之。

法不欲多,令行禁止。


先王之治:山林川澤,四時之禁

人類與自然乃相循不窮、取其善生。古人早已認識到天地所生之物並非無限的,故歷朝歷代均制定相關法令。據目前可考文獻,自夏朝開始就已經有了相關政令,禁止人們隨意砍伐樹木、捕魚捉鱉、破壞人們居住環境等。

據文獻記載,從殷商時期開始,古人如有破壞環境之行為,均會受嚴厲處罰。

《韓非子·內儲說》曰:“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子貢曰:‘棄灰之罪輕,斷手之罰重,古人何太毅也?’曰:‘無棄灰所易也,斷手所惡也,行所易不關所惡,古人以為易,故行之。’”意思是,人們如果把灰燼這類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發現後就會被剁掉手。至於是否嚴格,孔子在和子貢的對話中給出了答案。

至西周時代,周文王則頒佈“伐崇令”。曰:“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

至周公時代,則已有具體措施法規並有專人負責。《周禮·地官》中有土均、草人、稻人、土訓、山虞、林衡,川衡、澤虞等官職,其職責都是保護管理和有節制利用自然。

土均,其職雲:“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職責是掌管土地的合理利用與賦稅;

草人,其職雲:“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種”,職責是指導改良土地,根據土質決定種植作物;

稻人,其職雲:“掌稼下地,以瀦蓄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寫水,以涉揚其芟,作田”,職責是管理水田種稻,有合理分配水資源的性質;

土訓,其職雲:“掌道地圖,以詔地事。”是瞭解土地地理形勢、土壤好壞,以及土產地物的採用時節的官員。

山虞,其職雲:“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注曰:“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疏曰:“每物各有藩界、設禁不同。”

林衡,其職雲:“平林麓之大小及所生者。”注曰:“胥徒多於山虞者,以其林麓在平地,盜竊林木多者,故須巡行者眾,以是胥徒特多也。”

川衡,其職蓋為:平知川之遠近寬狹及物之所出,為禹治洪水已訖,九州之川已滌除,泉源無擁塞矣。故要保證流水通暢。

澤虞,其職蓋為:保證大澤不受破壞,“無決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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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息庶物,古之所訓。


……

據《呂氏春秋》記載,周朝亦頒佈保護自然之法規《野禁》、《四時之禁》。其《四時之禁》曰:“山不敢伐材下木。澤人不敢灰戮。繯綱置罩不敢出於門。覆罟不敢入於淵”,意思是不準違背時令砍伐木材、割草燒灰、獵取鳥獸、捕撈魚蝦。

在此基礎上,各諸侯國亦遵照法令而行,至春秋時期之齊國,除專人負責山川林澤的管理外,懲治條款比“伐崇令”更為嚴厲。《管子·地數》曰:“桓公問於管子曰:“請問天財所出,地利所在。”管子對曰:“……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然則其與犯之遠矣。此天財地利之所在也。”

而《國語》記載魯國國君“裡革斷罟匡君”的故事,則明確反對竭澤而漁,強調利用自然順時有度、適可而止。曰:“宣公夏濫於泗淵,裡革斷其罟而棄之。”說:春時,鳥獸懷孕,水蟲成,獸虞於是禁兔罟、漁網、鳥羅,矠魚鱉,以為夏槁,助生阜也。……蕃息庶物,古之訓也。今不教魚長,又行網罟,貪無極也。

除源頭控制外,據《禮記》中載:“沒有到時的五穀,沒有成熟的瓜果,不準在集市上販賣。不該砍伐的小樹,不準在集市上販賣。不該殺用的幼小禽獸魚鱉,不準在集市販賣。”(詳見《雲中吟·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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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交錯,天地經緯。


戰國末期所成之《呂氏春秋》,則系統地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之道彙編在了一起: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無覆巢,無殺孩蟲、胎夭、飛鳥,無麛無卵。”

仲春之月:“無竭川澤,無漉陂池,無焚山林。”

孟夏之月:“無伐大樹……驅獸無害五穀,無大田獵。”

仲夏之月:“令民無刈藍以染,無燒炭。”

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

仲冬之月:“山林藪澤,有能取疏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導之……日至短,則伐林木,取竹箭。”

……

而後至秦,大秦以武統國,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 “獨制四海之內”、“天下之大,莫非王土”,故中國政治生態為之一變,而先王之治亦逐漸轉變為“王者之制”。生態環保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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