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去世“債主”討要23.8萬並告上法院,這錢要不要還?


離婚後前夫去世“債主”討要23.8萬並告上法院,這錢要不要還?

丈夫常年在外工作,3年多前忽被診斷出重症肌無力和癌症,2018年病情嚴重回家後與成女士離了婚,兩個多月後便逝世。

正當成女士悲痛欲絕時,與前夫周先生認識的同鄉朱立(化名)忽然找上門來,稱周欠他23.8萬元借款(共兩筆),要求成女士立即還錢。

成女士非常驚詫,表示自己毫不知情且已與周離婚。朱先生卻認為成女士是知情的,而且在周去世後,她已成為借款的直接受益人,隨即一紙訴狀將成告上法院。

這20多萬成女士到底要不要還?近日,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了二審判決。

離婚後兩個多月患癌前夫去世 忽然飛來23.8萬元“債務”

離婚後前夫去世“債主”討要23.8萬並告上法院,這錢要不要還?


據一審法院陝西省富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成女士與周某某(已故)原系夫妻關係,兩人2018年7月20日辦理了離婚手續。

2008年開始,周先生在陝西洛川開始和他人合夥進行房地產開發。到2016年4月,周先生忽然被檢查出患有重症肌無力(即電視劇《過把癮》中男主角患上的病,臨床主要表現為部分或全身骨骼肌無力和易疲勞,活動後症狀加重),治療期間又被發現患有食管小細胞癌。

周先生隨後在西安腫瘤醫院不間斷進行治療,2018年6月,他因病情嚴重回到陝西省富縣的家中。同年7月20日,周與成女士辦理了離婚手續。隨後兩個多月的9月29日,周便去世了。

此後不久,現居西安市的同鄉朱先生忽然找到成女士,稱周先生生前找他借過兩筆錢,一共23.8萬元,成女士在周去世後,作為借款的直接受益人,應該馬上還錢。

成女士很驚詫,她說自己與前夫常年分居,對該筆借款並不知情,該借款並不屬於他們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且朱先生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真實存在,因此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朱先生隨即將成女士告上法院。

一審判決:駁回朱先生要求還款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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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陝西省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朱先生訴稱的兩筆債務是否真實合法存在,並是否用於被告成女士及其丈夫周某某生前家庭日常開支及共同生產生活,即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第一筆債務10000元原告朱先生稱被告丈夫用於給其兒子看病,但被告稱不知情,原告也未提供出相關證據進行佐證,故該院無法確認該筆債務的真實性,同時也無法確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筆債務228000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屬於大額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對於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為夫妻共同負債,《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識表示的除外。”

法院認為,按照上述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包括共債共籤、事後追認及相關證據佐證等幾種形式。而此案中的兩筆債務均不符合上述情形,無法認定為被告及其與原丈夫周某某(已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故原告請求被告清償238000元債務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原告主張被告成女士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該院判決:駁回原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487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什麼情況下應“夫債妻還”“妻債夫還” 法律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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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朱某某不服,隨後上訴到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他請求依法撤銷陝西省富縣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並改判被上訴人成女士償還借款238000元。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據法院調查,周某某生前與朱某某雖曾發生過經濟往來,但具體情況成女士並不知情。朱某某在周某某在世期間也未向成某某說明他們之間的債務情況,亦未簽字確認債務問題。

成女士稱,前夫周某某在開發房地產期間曾從她處拿走100000元及周某某的工資卡,但這筆錢是她攢的周某某的工資,不是她的錢。朱某某則認為,這說明成某某曾參與共同進行房地產開發,但他未能就此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則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此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成慧玲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審法院認為,此案中,案涉款項達238000元,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超出了通常意義上家事代理的範疇,上訴人朱某某主張由非簽字一方即本案被上訴人成某某承擔案涉債務,但朱某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與被上訴人成某某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後前夫去世“債主”討要23.8萬並告上法院,這錢要不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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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上訴人朱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法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按照原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4870元,由上訴人朱某某負擔。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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