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範圍:在抗震設防區(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區),編制與實施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2)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抗震防災規劃綜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抗震防災的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區域內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

(3)規劃目標。

當遭到多遇地震時,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當遭到相當於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時,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線系統基本正常,重要工礦企業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復生產;

當遭受罕遇地震時,城市功能不癱瘓,要害系統和生命線工程不遭受嚴重破壞,不發生嚴重的次生災害。

(4)規劃內容。

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計,城市抗震防災現狀、易損性分析和防災能力評價,不同強度地震下的震害預測等。

建設用地評價與要求。其中包括城市抗震環境綜合評價,包括髮震斷裂、地震場地破壞效應的評價等;抗震設防區劃,包括場地適宜性分區和危險地段、不利地段的確定,提出用地佈局要求;各類用地上工程設施建設的抗震性要求。

抗震防災措施。其中包括市、區級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場地(綠地、廣場等)和避難中心的設置與人員疏散的措施;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要求:城市交通、通信、給水排水、燃氣、電力、熱力等生命線系統,及消防、供油網絡、醫療等重要設施的規劃佈局要求;防止地震次生災害要求:對地震可能引起水災、火災、爆炸、放射性輻射、有毒物質擴散會哦這蔓延等次生災害的防災對策;重要建(構)築物、超高建築物、人員密集的教育、文化、體育等設施的佈局、間距和外部通道要求和其他必要的措施。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當按照城市規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災的要求,分為甲乙丙三種模式。位於地震基本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區的大城市應當按照甲類模式編制;中等城市和位於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區的大城市按照乙類模式編制;其他在抗震設防區的城市按照丙類模式編制。甲乙丙類模式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深度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定執行。規劃成果包括文本、說明、有關圖紙和軟件。

抗震防災規劃應當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進行技術審查。專家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包括規劃、勘察、抗震等方面的專家和省級地震主管部門的專家。甲乙類模式抗震防災規劃評審時應當有3名以上建設部全國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成員參加。全國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任聘。

(5)控制措施。抗震設防區城市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要求。在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所確定的危險地段不得進行新的開發建設,已建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工程和各類生命線工程的選址與建設應當避開不利地區,已建的應當逐步遷出;正在使用的,遷出前應當採取必要的抗震防災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抗震防災規劃確定的避震疏散地和避震通道上搭建臨時性建築或者堆放物資重要建築物、超高建築物、人員密集的教育、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外部通道及間距應當滿足抗震防災的原則要求。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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