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估與修改

(1)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

(2)經批准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後應該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8.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估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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