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賣淫嫖娼的,不再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刑法的規定也是遏制賣淫嫖娼行為的重要手段。有關方面應當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於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收容教育是對有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採取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014年5月,著名男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後被轉為收容教育6個月。

收容教養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由政府進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嫌疑人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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