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6日發佈的公告顯示
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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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據12月26日公佈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根據該決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此次決定的頒佈,標誌著
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對此,網友議論紛紛
有網友認為
這樣有助於解決涉網絡糾紛的證據問題
也有網友質疑
聊天記錄造假或賬號被盜怎麼辦?
還有網友提出建議
“
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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