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泳聯為什麼認為孫楊「無罪」?

作者:劉軼聖 北京清律(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作出裁決,接受世界反興奮機構(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提出的上訴請求,決定對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實施8年的禁賽處罰。消息公佈後,孫楊及其親屬和律師都在第一時間發表了聲明,表示對裁決結果無法接受。關於本案的事實經過與案件審理過程,已經有一些專家學者進行了一些介紹。如果沒有意外的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書全文也將在近期公開,相信屆時對於裁決的合理性會有分析解讀。考慮到孫楊作為知名運動員的影響力以及實質相當於終身禁賽的處罰結果,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裁決中的說理是否足以令人信服,將會是一個引發高度關注和討論的問題。

筆者認為,衡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合理性的一個重要標準,將會是仲裁庭是否以及以何種方式和程度回應國際泳聯(FINA)反興奮劑委員會(Doping Panel)於2019年1月3日作出的那份有利於孫楊的裁決中所適用的思路。在那份裁決中,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認定,興奮劑檢測官違反了相關興奮劑檢測標準,孫楊的反應具有合理性,因此孫楊不存在違反《國際泳聯興奮劑管制規則》的行為。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正是因為對於該裁決結果不滿,進而依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13.2.3條規定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訴,才有了後者近期作出的對孫楊禁賽8年的裁決。換言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從根本上推翻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認定。既然是根本性的推翻,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其裁決中能否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就顯得十分關鍵。

那麼,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究竟是基於怎樣的思路得出了“孫楊無罪”的結論呢?筆者閱讀並研究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作出的裁決(這份本應保密的裁決遭到西方媒體曝光,成為了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提出上訴的導火索,該份裁決全文目前仍然能夠在互聯網上搜索到),認為其論理和裁決的主要出發點和落腳點主要是圍繞程序正義展開的。在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看來,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沒有做到基本的程序正義,導致孫楊作為受檢測人員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因而相關檢測結果的效力應當被否定。具體而言,針對孫楊的檢測程序至少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程序上的問題:

沒有完成妥善通知

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在其裁決論理部分的起始部分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本案需要分析的基本問題是: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and Management, IDTM, 即本案中的樣本採集機構)的檢測團隊對孫楊完成了“妥善通知”。反興奮劑委員會明確提出,興奮劑檢測的規則與程序性要求是運動員和檢測機構都必須遵守的。也就是說,不僅僅是運動員的行為,檢測機構是否嚴格遵循規則和程序,也是需要受到檢視的內容。

具體到本案中,涉及是否完成“妥善通知”的爭議問題是:興奮劑檢測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 DCO)、檢測官助理(Doping Control Assistant, DCA)和採血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 BCA)是否依據應當適用的標準《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向孫楊提供了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妥善的官方文件,以證明其獲得了向孫楊採集樣本的授權。這一問題隱含的邏輯是,接受檢測的運動員有權知曉與檢測有關的信息,而檢測機構或樣本採集機構必須將這些信息“妥善通知”運動員。與檢測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檢測機構的身份、樣本採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取得的授權、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等等。通知絕不是例行公事的形式,而是有其實際意義的。實踐中,有權檢測和採集運動員樣本的機構有很多,可能是某個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也可能是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這樣的私人機構,還有可能某個國家的反興奮劑組織,而實施檢測和採集樣本的工作人員在每一次檢測任務中也有可能完全不同,因而運動員確有知曉相關信息的必要,這些信息對於運動員的利益而言是重要的。

本案中,國際泳聯作為檢測機構委託授權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作為樣本採集機構從孫楊身上採集血樣和尿樣。孫楊方面主張,實施樣本採集的檢測官助理和採血助理當時並未出示妥善的授權文件。而國際泳聯則認為,工作人員向孫楊出示了國際泳聯向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出具的“2018國際泳聯概括授權函”,這份年度授權文件就是樣本採集人員需要向孫楊出示的全部授權文件。在國際泳聯看來,只要檢測官助理和採血助理與一位經妥善認證和妥善授權的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檢測官共同參與樣本採集,他們就無須再向孫楊出示其他授權文件。

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在其裁決中支持了孫楊的主張。在分析《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中有關妥善通知的要求時,反興奮劑委員會的思路大體如下:

首先,從《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對於“採血官”、“檢測官”和“陪護員”等術語的定義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從事任何一項特定工作的官員個人都必須獲得樣本採集機構的單獨授權。

其次,《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中有關樣本採集機構為日常建立和維護“官員池”進行的任命與授權的規則與特定某次檢測任務中的對於個體官員的任命與授權規則是不同的。就前者而言,主要適用的規則是第5.3.2條,要求加入到“官員池”之中的官員應當逐一經過任命與授權,而樣本採集機構也應當對每位加入其“官員池”的官員個人提供相應的培訓教育並留存他們個人的記錄。就後者而言,主要適用的規則是第5.3.3條和第5.4條,第5.3.3條處理的是某次從運動員身上採集樣本的實際檢測任務的具體要求。該條提到樣本採集機構(諸如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提供“證明他們獲得授權”的“官方文件”,此處的“他們”是複數用語,而“官方文件”所用的英文措辭是“official documentation”而非“official document”,也是複數表述。《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第5.4條則規定了通知運動員期間的要求。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經過對條款的整體解釋後認定,這一規則不僅要求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作為受到指派的樣本採集機構獲得授權,同時還要求每一位樣本採集人員都要向運動員證明自己的身份。基於以上規則呈現的邏輯,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認為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的“官方文件”需要“證明”每位從孫楊身上採集樣本的官員個體都必須獲得授權,並且該等授權文件必須向孫楊出示。而在本案中,這樣的要求並沒有被滿足。

此外,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裁決還指出,當採血助理2018年9月4日成功從孫楊身上抽血時,她本人是否具備妥善的資質是存疑的。具體而言,採血助理可能並不具備在樣本採集當地合法抽血的資質,同時她也沒有向孫楊出示過任何有關她的合格採血資質的文件。而由未經妥善授權或不具有妥善資質的採血助理採集的血液並不是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所定義的“樣本”。

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庭審過程中,世界反興奮劑組織的律師也承認本案樣本採集在程序上確有瑕疵,但主張這樣的瑕疵不足以影響檢測的效力,並且指出本案中的授權文件在此前的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並未遭到質疑,已經成為了慣例。從已知的裁決結果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可能認同了這樣的觀點。

然而,筆者認為,與在其他司法程序中一樣,妥善通知在檢測程序中具有程序正義的價值,與當事方的利益密切相關。正如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裁決中所強調的那樣,《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的通知程序構成對於運動員的管轄基礎,是對其施加繁重義務和懲罰的前提。因為通知會導致對於運動員的不利結果,所以通知程序必須妥善、正確。在筆者看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如果推翻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立場,就必須充分論證本案中的這一程序權利為何不具有可保護性。單單討論瑕疵的微小程度和授權文件在此前檢測中未受到挑戰是不夠的,尤其是考慮到反興奮劑機構本身就是規則的制定者和檢測過程中的強勢一方的現實。

檢測官助理存在不當行為

除了以上這個主要的爭議,本案中還涉及其他一些程序正義遭到違反的情況,其中之一便是,檢測官助理曾使用他的個人手機偷偷拍攝了孫楊的照片以及/或者視頻。在反興奮劑委員會看來,檢測官助理的這一行為是高度不恰當和極端不職業的,根本不應當發生。陪同運動員進行檢測是一件敏感、私密並且嚴肅的事件,並不是為了“粉絲”工作。

筆者認為,由真正理解、懂得、尊重程序的人參與主持程序應當是程序正義價值的應有之義,在本案中,檢測官助理的上述荒腔走板的行為讓孫楊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名工作人員的專業度和職業素養,加之原本對於檢測官助理授權文件就存有疑問,使得孫楊更加不可能對其產生信任,哪怕是最低程度的配合其工作的信任。因此,孫楊拒絕與該名檢測官助理進行任何進一步接觸的做法從常理上講並不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關於這個問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要推翻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認定,需要充分論證檢測官助理的上述行為是合理的,或者提出理由讓人接受這樣的行為並不會讓孫楊這樣的知名運動員產生對於程序公正性的懷疑和對自身隱私遭受侵害的恐懼。否則,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恐怕難以令人信服。

沒有明確告知行為後果

根據《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附件A的第3.3.a)條,檢測官必須用孫楊所能理解的語言告知他未能遵守檢測要求的後果是什麼。此外,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還在其裁決中特別強調,僅僅解釋特定行為可能導致違反規定的後果並不足夠,檢測官還必須更進一步明確指出其正在將孫楊的行為視為未能遵守檢測要求對待,並且將會導致怎樣的後果。應當說,這是一項嚴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檢測官未能遵循這一程序要求,卻仍舊要求孫楊承擔後果,很難不讓人覺得這不是對於程序正義的違反。

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在其此前的裁決中認定,檢測當日,孫楊方面曾與檢測團隊發生激烈的爭論。檢測官確實曾試圖解釋在他看來為什麼孫楊提出的投訴和瑕疵是無效的,而孫楊和他的隨從人員則堅持他們的看法才是正確的。在這一過程中,檢測官並未明確告知孫楊如此行事將會招致的後果。

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庭審過程中,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方面主張檢測官曾向孫楊明確告知了其行為後果,但是基於目前可見的材料,似乎並沒有支持這一主張成立的直接證據。不知道在最終的裁決中,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怎樣論證這一項程序性要求是如何被滿足的,或者是否可能乾脆認定這根本就不是需要嚴格遵循的程序規則。

結語

綜上,筆者認為,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此前作出的裁決總體上較為充分地保障了運動員在程序正義上的利益,在有關所需授權文件的認定存在爭議以及孫楊及其隨從人員確實存在損壞血液樣本等不當行為的情形下,仍然認定孫楊沒有違反反興奮劑的相關規定,展現出的是相對傾向於運動員權益的立場。

雖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出的裁決全文目前還未公佈,但鑑於其結果徹底推翻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此前作出的裁決,基本也就意味著其裁決思路和價值取向發生了根本性的顛覆。

筆者可以理解,在程序正義之外,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時固然還有其他同等甚至更為重要的考慮,包括維護既往慣例的穩定性、彰顯嚴厲打擊興奮劑的態度,等等。但是,更理想的一種裁決結果似乎應當是各種價值與利益的平衡,而非某種立場壓倒另一種立場。就本案而言,考慮到本案中檢測機構和孫楊方面的行為都存在一定瑕疵,完全不考慮程序正義與運動員權益並對孫楊施加幾乎等同終身禁賽的極重處罰是否真的是一種公平合理的裁決路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就其裁決結果是否能給出令人信服的論理?等到最終的裁決內容揭曉之時,相信會有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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