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做投保人,重要嗎?


誰做投保人,重要嗎?


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

胡女士和劉先生2014年結婚,

由於身上揹負的責任較大,劉先生於2015年給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是胡女士;

不幸的是,2018年倆人離婚了。

後來,劉先生不幸因車禍去世。

劉先生去世後,胡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以胡女士非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由,拒絕向胡女士賠付保險金。

原來,離婚後劉先生去了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受益人。


案例二:

李女士和林先生為夫妻關係,

李女士為林先生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李女士作為投保人,受益人是李女士;

五年後,兩人離婚了。

林先生再婚後,妻子看到林先生的人壽保單,受益人寫著是李女士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要求林先生把受益人改為自己。

林先生沒有辦法,就去了保險公司,把受益人改為現在配偶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

李女士知道後,大怒!到保險公司退保,拿回合同的現金價值。


同樣是前夫的保單,為什麼胡女士和李女士在保單的處置上,話語權相差這麼大?


誰做投保人,重要嗎?


誰做投保人,這個還是挺重要的。

《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誰做投保人,重要嗎?

可以看出,投保人是可解除合同的,除非另有規定外。

除了有權利解除合同外,投保人還可以變更受益人,拿保單來申請抵押貸款,這些都是投保人的權利。投保人對保單有絕對的話語權。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重疾險可以做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豁免功能,一般很多人都會選擇夫妻互保,有什麼好處呢?一旦夫妻其中一人,患有合同上約定的疾病,這份保單後面的保費是可以不用交的,保單仍然有效。

但是呢,這有一個風險,因為保單話語權不在自己手上,如果出現婚姻風險,對方可以隨時把保單撤了。


最後問大家一個問題

張先生和冼女士互為夫妻關係,且生有一女兒,張先生父母健在。

2015年2月,張先生為其妻子投保一份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為冼女士。

2018年10月5日張先生突然意外身故。

請問,這種情況下,投保人身故後,誰能繼承這份保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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