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野生動物最高罰30倍!深圳通過史上最強“禁野令”

食用野生動物最高罰30倍!深圳通過史上最強“禁野令”


3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深圳市人大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草案提出、專題調研、徵求意見、審議、表決,各個環節都特事特辦,不到3個月,《條例》便經市人大常委會一次審議通過。條例規定,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最高可按貨值的三十倍處罰,處罰額度較廣東省剛剛通過的相關法規(最高處罰貨值20倍)更大,堪稱“最嚴立法”。這意味著,在深圳“食野味”要付出更高代價。


特區最嚴立法保護野生動物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野生動物交易與濫食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禁止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呼聲不絕。深圳市人大迅速行動,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率先以最嚴立法禁食野生動物。


深圳版的“禁野令”到底“特”在哪裡?


其實早在2003年,深圳就頒佈實施了我國首部禁止食用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此次通過的《條例》可謂是2.0升級版。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深圳此次通過的史上最強“禁野令”,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納入禁止食用範圍。在此基礎上,還明確禁止食用用於科學實驗、公眾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及其製品。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透露說,這主要是考慮到這些非食用性動物有特殊的飼養目的和飼養方法,在檢驗檢疫標準上與供食用的動物不同。而貓狗作為寵物,與人類建立起了比其他動物更為親近的關係,禁止食用貓狗等寵物是許多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現代人類文明的要求和體現。


最強“禁野令”處罰有多嚴厲?


《條例》充分發揮經濟特區立法變通優勢,結合深圳實際設置了比相關上位法更加嚴格的法律責任。


一是加大了對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相關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條例》規定處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比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幅度和額度都有所提高,突出了對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重點保護原則;


二是適當加大了對與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相關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違法提供場地或者交易服務的,規定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名稱、別稱或者圖案製作餐飲招牌和菜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等。


也就是說,違法食用野生動物者要受罰,“食野味”組織者更要從重處罰。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的飼養、生產、經營、提供場所或者交易服務以及廣告宣傳等供給端的違法行為,都設定了相應的處罰,體現了落實全鏈條管控的立法精神。


此外,違反《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信息還將被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由相關部門依法對其實施懲戒;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可食用動物“白名單”更寬泛直觀


粵港澳大灣區是世界人口和經濟的第二大灣區,深圳作為其核心引擎,對市民的國際公民意識提出更高要求,率先垂範遵守國際規範成為當務之急。對深圳率先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市民和網友們紛紛“點贊”,認為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身,不僅僅是降低公共衛生風險、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的需要,還展現了深圳作為一座國際化城市的文明風尚。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深圳市民最關注的是哪些動物可以食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市民可食用動物的“白名單”。進入名單的可以食用的陸生動物包括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所列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鵪鶉以及該目錄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的家禽家畜,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


食用野生動物最高罰30倍!深圳通過史上最強“禁野令”


記者看到,這較之前的《條例》徵求意見稿列出的“白名單”作了較大修改,範圍也放得更寬,禁食範圍未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目錄”中列出的10種深圳市場上主要銷售、市民普遍食用的家禽家畜,既便於市民更加直觀、清楚地知道哪些動物可以食用,又起著引導和導向作用。


此前,在2月25日的《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引發市民廣泛爭議的熱點之一甲魚、牛蛙能不能吃,3月4日,國家農業農村部印發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中華鱉(甲魚種類)等大部分養殖龜鱉,以及牛蛙、美國青蛙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和國家農業農村部公告的水產新品種等名錄,按照水生物種管理,可養殖食用。這也意味著,甲魚、牛蛙不屬禁食範圍。


最強“禁野令”會不會對相關產業造成影響?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經過調查研究,深圳市範圍內目前不存在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飼養業,餐飲、交易等方面所佔市場份額也很小,因此深圳有條件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而“禁野令”頒佈後給養殖戶造成的損失,《條例》也規定,經許可在深圳經濟特區從事野生動物繁育、飼養,因實施本條例被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許可造成損失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舌尖上的安全”更重要


我國素以食材豐富、美食眾多著稱,許多地方都有食用野味的習慣。嚴酷的疫情之下,消費者大多知曉野外環境下自然生長的陸生野生動物不該吃,這已成為民眾共識。事實上,近年來,全國範圍內多次組織開展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的專項整治,2016年國務院還批准建立了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專門成立了由25個國家部委參與的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但消費者在不同飲食文化背景下,對食用野生動物的消費慣性很難在短期內改變。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全國人大迅速制定的《決定》規定,除法律明確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外,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屬於禁止食用的動物範圍。深圳的《條例》貫徹這一精神,將保護類野生動物和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以及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均納入禁止食用範圍。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駱文智說,不吃野生動物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現代社會文明的通行要求。深圳要打造法治城市示範、城市文明典範,理應對標國際規則,通過立法推動公眾培育健康衛生的理念和文明的飲食方式,體現“先行示範”的責任擔當。他表示,要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通過立法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事實上,食品安全是世界範圍內普遍存在和必須面對的問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和交流也是世界各國在21世紀新興發展起來的研究方向,亟需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和專業機構廣泛關注與參與,通過逐步提升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曉率和行為形成率,最終形成理性消費。華南食品安全研究專家也紛紛表示,與“舌尖上的享受”相比,“舌尖上的安全”顯然更重要。


條例全文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

(滑動看全文)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食用用於科學實驗、公眾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及其製品。

第三條 可以食用的動物包括:

(一)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所列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鵪鶉以及該目錄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提供場所或者交易服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繁育、飼養禁止食用的動物;因科學實驗、公眾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飼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佈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內容的廣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餐飲招牌或者菜譜。

第八條 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禁止以藥膳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

第九條 推行可食用動物冷鏈配送。

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銷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為目的向消費者銷售家禽家畜活體。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在商品交易、餐飲等場所和網絡交易平臺從事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生產、經營、廣告宣傳等活動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流動商販以及在臨時交易場所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教育、公安、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實施本條例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應當積極開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全體市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經許可在深圳經濟特區從事野生動物繁育、飼養,因實施本條例被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許可造成損失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在餐館、酒樓、食堂等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製品,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食用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對食用者每人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從重處罰;

(二)食用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對食用者每人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從重處罰。

在前款規定場所以外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一)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二)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為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提供場所或者交易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明知行為人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一)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繁育、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二)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繁育、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發佈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內容的廣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餐飲招牌或者菜譜的,由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拆除、銷燬相關招牌或者菜譜,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以藥膳名義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以藥膳名義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和違法所得,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的,並處沒收屠宰工具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本條例規定的罰款處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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