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七章 工程風險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七章 工程風險

第七章 工程風險

第一節 工程維護

承包商有義務保持和維護工程現場良好狀態直至交工。包括兩個方面:

1. 承包商佔用了施工現場,有義務照看好現場的一切,歸還的現場須與業主移交時的現場情況一致,幷包括合同要求的新建、拆除工程和合同外其他設施等。如果損壞現場原有建築/設施等,承包商須承擔相應損失和責任。(JBCC Clause 9.2.7)

2. 承包商有義務按照合同施工並移交工程,這就要求承包商移交的工程沒有缺陷。無論損壞還是遺失是由於颶風、火災、盜竊或者其他情況造成的,承包商都應該在移交工程或終止合同前維修好。(JBCC Clause 26.0)

JBCC合同專門對此列出兩條規定:承包商在施工期內須保持和維護好工程現場,並對任何損壞負有全責,包括自費更換相應的材料。如果需要諮詢團隊的協助,承包商還需要支付相應的服務費。(JBCC Clause 8.1、8.2 & 8.3)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七章 工程風險

第二節 責任期限

承包商的工程責任始於現場移交終於實際完工證書發佈之日。之後的責任轉移到業主。(JBCC Clause 8.1)

移交現場給業主後,承包商維修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破壞的費用由業主承擔。(JBCC Clause 8.6)對於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實施補充清單或維修清單的工作導致現場其他部分的破壞,責任和費用歸咎哪一方還有爭論。一方面由於移交工程後的照看責任轉移到了業主,任何外來的破壞都應該是業主的責任。另一方面,作為破壞方的承包商,按照民法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Eyvind Finsen (南非JBCC仲裁官)的說法,即使破壞方是承包商及其分包,其維修的費用也應當是業主支付。

同理,(N/S)分包商的工程責任和承包商類似。在分包合同期內,分包商有責任自費維修其工程缺陷和損壞。在移交該分包工程後,責任就轉移到承包商。對於分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實施補充清單或維修清單的工作導致現場其他部分的破壞,責任和費用歸咎哪一方還有爭論。一方面由於移交工程後的照看責任轉移到了承包商,任何外來的破壞都應該是承包商的責任。另一方面,作為破壞方的分包商,按照民法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Eyvind Finsen (南非JBCC仲裁官)的說法,即使破壞方是分包商及其分包,其維修的費用也應當是承包商支付。

第三節 風險責任限制

承包商的風險責任並不是無限的,最高為按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但一些風險並不包含在內,如戰爭、其他工人罷工、業主及其代表的設計缺陷等。(JBCC Clause 8.5)當然,如果業主需要承包商去維修該部分損壞或缺陷,須按照合同規定增加合同金額(JBCC Clause 8.6).

JBCC對非承包商承擔風險的規定比較詳細,除包括:戰爭、恐怖主義及相關、暴亂及相關、充公沒收、國有化、以及飛行器超聲波等,還包括損壞來自業主及其代表、其他直接任命的承包商、業主僱員、指定材料缺陷等。

在擴建或維修項目中,雖然合同規定承包商免除對現有工程缺陷整修責任,但承包商也面臨對現有工程部分破壞和賠償的巨大風險。(JBCC Clause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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