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五章 業主義務 第2-3節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五章 業主義務 第2-3節

第二節 移交現場

項目開工前,業主須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向承包商移交施工現場。(JBCC Clause 15.2.1)雖然承包商在移交現場後佔有現場用於施工,但現場的所有權仍然歸屬業主。

按照普通法規定,雖然所有權歸屬業主,業主和其他代表是不可以隨意進入現場。(如房屋租賃戶和戶主)。但是根據合同要求,PA、其他諮詢工程師、業主可以在合理條件下進入現場履行相應職責。承包商須提供協助。(JBCC Clause 16.2)

承包商雖然佔有現場,但現場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如存放非本項目材料、提供工人家屬住宿等。PA有權指令承包商移除(JBCC Clause 17.1.10)

業主移交現場後,承包商對現場具有全部照看和維護責任,任何損失或破話,無論是否承包商的過錯,均由承包商承擔,如:建築物損壞、樹木損壞、圍欄損壞等。(JBCC Clause 8.1 &8.2)對於承包商用於照看和維護現場所採取的必要措施的費用,如排水等,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擔。

由於承包商的疏忽或懈怠,導致承包商在現場施工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擔。(JBCC Clause 9.1)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開挖過程中,承包商嚴格按照指令/圖紙施工,造成臨近建築物穩定性出現問題,過程中承包商並無任何懈怠/疏忽,則業主須承擔全部責任。(JBCC Clause 9.2.6)所以在合同文件中需要特別註明是否需要對臨近建築物的結構進行加固或支撐等。

承包商佔據有施工現場,所以一旦發生業主無力支付承包商應收工程款時候,承包商是可以根據留置權依法處置項目資產以確保自身應得款項。(JBCC Clause 31.16.2)同時業主將項目和現場抵押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尋求貸款,所以通常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會要求承包商簽署放棄留置權申明書。根據JBCC合同,PA有權要求承包商簽署該申明書。JBCC合同中也預留有標準表格供使用。但是業主也必須提供給承包商一份付款保函,承包商在收到保函後7個自然日內提交該申明書。(JBCC Clause 3.3)如果業主是政府,則不存在留置權的問題,因為根據法律,無人可以對國有土地主張留置權。

針對維護或擴建等工程,現場是可能隨時在變化的。業主根據進度向承包商移交部分現場用於施工,承包商的留置權也隨時在變化。如果是在現有的建築物的某一部分,承包商有可能沒有留置權。

現場移交前,業主須指定諮詢公司或測量公司在PA在場的情況下向承包商劃定現場範圍。PA須向承包商確認現場開挖的原始標高,承包商須保存好參考控制點等,如有損壞,承包商須自費恢復。(JBCC Clause 18.1, 18.2&18.4)PA須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或提供承包商放線相關的協助。但是PA沒有義務檢查承包商的放線的準確性,如果承包商放線不準確引起相關損失和責任,則由承包商自行承擔。(JBCC Clause 18.3)

無論承包商是否放棄留置權,如果承包商要求,業主須在授標後21個自然日內按合同規定金額向承包商提供付款保函。(JBCC Clause 3.1 &3.3)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五章 業主義務 第2-3節

第三節 付款、授權PA提供圖紙和指令

業主在JBCC合同中最重要的義務是支付承包商相應工程款,這一點將在以後章節討論。

PA須向承包商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圖紙等),以便承包商可以正確放線。承包商須為PA檢查放線準確性提供必要協助,當然無論PA是否有檢查放線,PA並不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非因PA提供的圖紙或錯誤信息導致的放線不準確,承包商須自行修正,承擔相應損失。

承包商有權要求PA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資料包括圖紙等。

通常在PRELIMINARY裡面承包商須在開工時提供一份進度計劃(PROGRAM)給PA,以便PA製作一份圖紙發放時間表。同時承包商須根據實際進度修訂進度計劃。(JBCC Clause 15.6.1)

承包商同時有權接收針對各種分包的指令,包括業主的指定分包。

PA在施工過程中向承包商提供任何資料,前提是不影響完工日期(DELAY TO PRACTICAL COMPLETION)。如果發生可以預見因資料提供滯後導致影響完工日期,承包商有權就此提出延期索賠。(JBCC Clause 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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