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關於 簽署募集資金(含超額配售)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688396 證券簡稱:華潤微 公告編號:2020-00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微”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以下簡稱本次發行)超額配售選擇權(或稱“綠鞋”)已於2020年3月27日全額行使。具體內容請見本公司於2020年3月3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公告》(公告編號:2020-002)。公司按照本次發行價格12.80元/股,在初始發行規模292,994,049股的基礎上額外發行43,949,000股股票,約佔初始發行股份數量的15%。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資金總額為56,254.72萬元。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本次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於2020年4月2日出具了天職業字[2020] 18408號《驗資報告》。

一、募集資金專戶開設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要求,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制度,設立了相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募集資金到賬後,已全部存放於該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內,並與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或“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具體情況詳見公司於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華潤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公司已於2020年4月1日就本次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對應的募集資金存放和監管與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另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含超額配售)》(以下簡稱“本協議”)。本協議對公司、保薦機構及開戶銀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如下:

二、募集資金專戶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本協議的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本協議主要條款包括:

甲方: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人)(以下簡稱“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NRA216200100102069965,截至2020年4月1日,當日收到超額配售募集資金為人民幣562,547,200.00元。截至2020年4月1日,專戶餘額為人民幣4,261,052,394.85元。超額配售募集資金僅用於甲方產業併購及整合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規定扣收手續費等銀行費用或國家有權機關另有強制性要求的除外)。該專戶的使用不可支取現金,不得辦理通存通兌業務,不得購買支票和商業匯票等可託收借記憑證,不得辦理質押,不得作為保證金賬戶及辦理其他業務,不得開通興業管家或單位結算卡業務。在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乙方規定的情況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請開通網上銀行、銀企直聯和單證通功能。乙方有權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要求在銀行職權範圍內對甲方的每筆收款和付款申請,基於甲方自述的交易背景,就其是否符合NRA賬戶管理規定進行落地審核。專戶的預留印鑑以實際開戶時預留為準。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情況下,甲方對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部分募集資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和結構性存款方式存儲,並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後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並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不得轉讓。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確認本協議約定的專戶支出範圍與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用途一致,並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魏先勇、王健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賬戶收支結算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賬戶收支結算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丙方出具的單位介紹信中應當列明所需查詢的專戶信息、交易期間及其他查詢要求。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按中國法律解釋。三方同意,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爭議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經任何一方要求,爭議將交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其仲裁規則和程序在上海仲裁。三方同意適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組成。仲裁的裁決為終局的,對爭議方均具有約束力。

1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12、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餘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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