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不吃虧,違章建築處置請重點審查這三個方面!

拆違在當下非常盛行,一方面是由於國家在整治,完善規劃,落實政策;另一方面是由於拆違是徵地拆遷中徵收方常常使用的手段,因此,面對違建認定,被認定人要留心了。下面小編跟大家分享幾個訣竅,幫助大家在違建處置中爭取最大權益。

要想不吃虧,違章建築處置請重點審查這三個方面!

首先,我們要確定拆違決定等行政文書送達了當事人。實踐中常出現的是地方政府將責令限期拆除文書、催告文書直接張貼在當事人的房門、或外牆上。這樣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草率做法,因為法律意義上的送達不是張貼。直接送達是指直接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小編提醒各位朋友,涉案文書為依法送達就不能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此種情形下進行的強拆,也註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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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當事人要了解行政機關是否能直接強拆?我們知道違建處置不同於司法強拆,沒有司法審查,也就是由行政機關實施強拆的。但是小編提醒大家,即便如此,行政機關也不可光憑一紙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就強拆。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救濟期限內啟動相應的程序,行政強拆就得暫停,只有在當事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決定等文書後既不復議也不訴訟又不拆除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強拆。

最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等事項。據此,催告是拆除違章建築的必經程序。實踐中,行政機關常常省略這一程序,直接強拆,無疑這侵害了當事人的救濟權利。

要想不吃虧,違章建築處置請重點審查這三個方面!

以上是在拆除違建過程中,被拆除人應當著重注意的三個方面。當您收到拆違通知書時要注意收到的方式,是否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合法的送達方式送達,是否由催告環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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