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間的相互作用導致靠泊船受損

船舶間的相互作用導致靠泊船受損

協會持續遇到入會船舶在港口、河道、運河內因其他從旁經過的船舶的作用力而遭受損失,或入會船舶被指在行進時距離靠泊船舶過近和/或速度過快而致使靠泊船舶受損的情況,這些情況引發的索賠數額通常很大。

當一艘船舶在行進中,與另一艘靠泊船舶距離過近時,兩艘船舶之間將產生流體動力作用,致使靠泊船舶在泊位發生移動,如下所示:

A.當從旁經過的船舶接近靠泊船舶時,產生的相互作用通常會使靠泊船舶受到沿著泊位,與行進中船舶行進方向一致的輕微浪湧作用。

船舶間的相互作用導致靠泊船受損

B.當行進中的船舶開始從靠泊船舶旁邊駛過時,靠泊船舶通常會向從旁經過的船舶湧動,擺離泊位,而距離從旁經過的船舶較遠一端則擺向泊位。

船舶間的相互作用導致靠泊船受損

C.當從旁經過的船舶與靠泊船舶齊平時,靠泊船舶將大力擺離泊位。

船舶間的相互作用導致靠泊船受損

D.當行進中的船舶從靠泊船舶旁邊駛離時,靠泊船舶通常會朝從旁經過的船舶行進方向湧動,同時擺向泊位,而其與從旁經過的船舶接近的一端則擺離泊位。

船舶間的相互作用導致靠泊船受損

向一艘靠泊船舶傳遞的,能夠使其在泊位湧動、擺動和搖晃的水動力大小,通常取決於多種因素的複雜組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 行進中船舶速度,傳導的流體動力約與行進中船舶對水速度的二次方成正比。

  • 會船距離,距離越近,產生的流體動力越強。

  • 富餘水深和水深變化。富餘水深越小,水動力越強。

  • 兩艘船舶的排水量差距大小。

  • 泊位相對於從旁經過的船舶所處的方位。

  • 是否泊位各方向均朝水(比如位於海島的泊位),或僅一側朝水(例如位於河道的泊位)。

靠泊船舶

當從旁經過的船舶與靠泊船舶之間產生的相互作用力致使後者在泊位發生移動時,通常會導致靠泊船舷梯及纜繩受損。在一些情況下,碰墊和/或泊位也可能受損。此外,曾發生過因靠泊船舶移動幅度過大,導致裝卸油管線斷裂或裝卸臂毀損,進而發生汙染的情況。


為防止船舶因流體動力相互作用而在泊位發生移動,應當始終確保船舶繫泊安全妥當,當潮汐發生改變以及進行貨物和壓載作業時,應對繫纜狀態作必要的調整。在處理靠泊船舶受損索賠時,從旁經過的船舶方面的人員會仔細檢查靠泊船舶的繫泊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是否恰當牢固,從而判斷其是否也存在過錯。在進行此種檢查時,會考慮下列因素:

  • 使用纜繩數量和類型。針對該因素需考慮泊位當時的情況,預計的潮汐和水流狀況,泊位各方向朝水的情況以及經過船舶的數量及與泊位的距離;

  • 纜繩是否已脫離絞車滾筒、筒端或纜樁;

  • 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導纜器是否均有效;

  • 纜繩是否過長;

  • 是否將類型不同、彈性不同的纜繩一起使用;

  • 纜繩狀況,包括有使用過度跡象的外部損壞(機械致損或光化衰解)和內部磨損;

  • 纜繩是否打結或有接頭;

  • 是否有眼環通過繩子打結做成,是否所有琵琶頭製作方法均正確;

  • 是否所有絞車滾筒均正常運轉使用;

  • 船舶是否配備自動收緊絞車,若配備,是否啟用自動收緊模式;

  • 是否所有絞車滾筒剎車均正確裝配,且符合行業最佳習慣?最近一次絞車滾筒剎車的檢查時間是何時?

  • 絞車滾筒剎車的狀況;制動帶厚度以及金屬剎車滾筒齧合面是否無鏽蝕且未毀損;

  • 是否充分運用了絞車滾筒剎車;

  • 若安裝了分離式絞車滾筒,是否按其預期功效進行使用;

  • 是否按照行業公認的最佳習慣將纜繩系在纜樁上;

  • 甲板部值班團隊的構成;

  • 是否根據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和良好船藝的要求定期對繫纜情況進行檢查,並根據潮汐變化,以及貨物作業和壓載作業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使得纜繩張力適當,負荷分配合理;

  • 舷梯與岸上危險區域之間的位置關係?繫纜樁是典型的危險區域,在船舶有移動傾向時,舷梯與之很容易發生糾纏;

  • 涉事靠泊船舶的前方或後方的船舶是否也在本次事故中遭受損壞。

因此,建議確保靠泊船舶的繫泊安排符合要求,根據最佳操作習慣繫泊,並定期檢查以確認船舶始終安全靠泊。應銘記一旦船舶擺離泊位,防碰墊產生的摩擦阻力將消失,使其更易沿著泊位表面移動。

當在碼頭靠泊的船舶使用舷梯時,應考慮當船舶發生移動時可能與舷梯發生糾纏的固定裝置與船舶的距離。如有必要,當船舶最初靠泊時,就應選定合適位置使舷梯等通道放置在碼頭清爽區域。

當從旁經過的船舶造成靠泊船舶移動受損時,應儘早向對方船及其代理人、碼頭和港口當局發出聲明。此外,在事故發生之後,應當將航行數據記錄儀(VDR)和電子海圖(ECDIS)的數據進行備份,因為這些數據會呈現船舶當時的運動狀態。若對泊位或港口設備造成損壞,還應聯繫協會當地的通訊代理。

從旁經過的船舶

  • 船舶在進出港時或沿河道或運河行進時,可能被指距離靠泊船舶過近和/或船速過快,致使靠泊船舶意外移動,並因此受損。

  • 在核實某船是否應對靠泊船舶在泊位的移動負責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 經過靠泊船時的對水速度;
  • 與靠泊船之間的距離;
  • 是否在航道的正確一側航行;
  • 是否有強制性的船速限制和/或最近會船距離規定,以及是否遵守此種規定;
  • 事故當時經過靠泊船舶的是否是被指認的船舶,是否有其他船舶應對此事負責。

建議船舶遵守當地所有強制性船速限制和最近會船距離規定。當經過靠泊船舶時,應保持儘可能低的速度,當然要同時確保該船速足以維持對船舶的有效操縱。若在經過靠泊船舶之前有降低船速要求,應及早降低速度。

當一艘船舶被指因其速度過快或通過距離過近而導致靠泊船舶遭受損失時,應儘早將VDR和ECDIS的數據進行備份,從而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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