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這是所有駕駛人都知道的規則
但還是有些駕駛人不遵守規則
懷有僥倖心理
飲酒後依然選擇開車上路
將自己與他人置於危險之地
案件回顧
2020年2月18日22時許,李某某駕駛雲PC***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寧蒗縣城關一小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寧蒗縣人民醫院路口時與張某所駕駛的雲PK***1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在接到報警後,事故處理人員立即出警現場,經詳細勘察現場、詢問當事人事發生經過後初步認定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責,當民警要求雙方駕駛員出示有關證件時,李某某在身上查找一番後稱駕駛證未隨身攜帶,看到李某某面色潮紅且散發著酒味,回答問題吞吞吐吐,民警懷疑其為酒後駕駛,便對李某進行了酒精含量吹氣檢測,結果顯示檢測值為265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鑑定結果為280.3mg/100ml血),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通過警務通人像識別得知李某還涉嫌無證駕駛。
經寧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核實,李某某醉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並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李某某於4月1日被寧蒗縣人民法院判以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再次
勸誡廣大駕駛員朋友
無證和酒駕
都是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禍根
成本巨大
代價慘痛!
切記遵章守法、安全駕駛!
(供稿/寧蒗縣公安局)
閱讀更多 雲南麗江警方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