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大幅提高汙染罰款

航運界_土耳其大幅提高汙染罰款

土耳其水域針對汙染罰款,設置了新罰款額度。需要特別提起注意的是,根據《土耳其環境法》,環境保護局徵收的行政罰款與之前相比大幅增加。


除行政罰款外,船舶和船長還可能因違反當地港口規定,而受到港口當局罰款,在某些情況下,還會面臨刑事起訴的風險。

應當指出的是,行政罰款的數額,是根據船舶的大小和汙染物的性質確定的,而不是根據排放汙染物的數量計算。此外,根據《土耳其環境法》第20條,對任何組織、機構或公司(商業船舶的罰款總是如此),將按照三倍罰款執行。對在過去三年內有重複造成汙染行為的船舶,罰款可能翻倍。

因此,即使汙染物排放量很小,最終也有可能被處以高額的罰款。

1如果當局認為某船已造成汙染,該船可能會被扣留,等待繳納罰款或提供當局可接受的擔保。如罰款在規定期限內以現金或者電匯的方式支付,可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折扣。船東可以對罰款提出上訴,但應當在罰款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異議。為儘快釋放船舶並且以折扣金額支付罰款,並不妨礙船東向土耳其法院提出申訴的權利。但實際上,申訴成功避免罰款、或進一步減少罰吧 款金額的可能性十分有限。

土耳其當局對環境法中規定的汙染物類別,進行了廣泛且嚴格的解釋,基本上禁止了將任何類型的廢物直接或間接排入海洋環境,包括生活汙水、甲板沖洗水和從排水口排放的受汙染雨水。

拋錨或靠泊的船舶,可能會受到當局對舷外排水的監控,進行檢查的官員也不一定會在第一時間,通知船長他們已經進行了檢查。通常,檢查官員對任何向船外排放的樣品,無論多麼輕微,都會進行取樣並送往實驗室進行分析。取樣過程的視頻錄像通常會作為證據提交。

如果船舶在土耳其水域被指控造成汙染,會員應儘快通知協會和當地通代。

但是,船舶要以防範非法排放為重點,採取以下措施:

  • 確保嚴格遵守《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MARPOL)的所有要求;

  • 在進入土耳其水域之前,船長和船員必須熟悉當地的防汙染法規;

  • 只有在對壓載水進行檢查並確認清潔、並且有必要排放時,才進行壓載水的排放作業;

  • 所有舷外排放閥均應關閉、固定,並用帶有編號的安全標籤密封;

  • 如有可能,關閉舷外排放管道中的所有中間閥;

  • 確保所有舷外排放閥的功能正常,並定期檢查其密封性;

  • 所有甲板排水孔應塞緊,降雨期間的任何多餘的積聚物,應從船舶內部排出;

  • 不應進行艙口蓋的沖水試驗和對油櫃、管線和軟管的液壓試驗;

  • 不要衝洗甲板、上層建築和設備;

  • 來自汙水系統和生活汙水的處理水應轉移至儲存櫃中,且在船舶離開土耳其水域之前不得排放;

  • 不要在土耳其水域排放貨艙艙底汙水;

  • 努力控制並監測煙囪的煙氣排放;

  • 禁止對船體進行刮、削、刷漆等作業;

  • 保持對船舶維修類設施的警惕,因為船舶將對任何汙染事件負責,即使汙染是由於船廠或承包商的疏忽造成的,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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