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現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二者有差別嗎

  • 民國案例:
  • 李次蓮之妻李張氏,因患昏迷病症,請李勝農到家祈禳消災,李勝農乘機用邪術將李張氏姦汙。醫生診斷李張氏因奸衝經,稍受損害。後肚腹脹痛,逾一年兩月身死。當時湖南高等審判廳科以強姦致廢疾罪,大理院以為該廳引律錯誤,認為是強姦致死而改判為死刑。

    註明:源於民國五年大理院刑判上字五十號關於李勝農強姦李張氏一案

    民國、現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二者有差別嗎

    民國法庭

    • 現代案例:

    小美患有重度抑鬱症,診治出院時,醫生向小美家屬強調,出院後當嚴防小美自殺、自殘行為。老天又給小美開了一個玩笑。小美被小強強姦。被奸次日,小美將自己的頭髮全部剃光,之後經常將自己關在房間裡,不再和親朋好友接觸,並且總是說自己很髒。案發48天后,小美投河自盡。

    註明:這是網友在2018年在網上諮詢的案例。

    民國、現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二者有差別嗎

    以上兩則案例雖然一個發生在民國、一個發生在現代,但判決的關鍵均在於是否可以認定為強姦致人死亡。強姦致人死亡無論是在民國或是現代都是加重處罰情節。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姦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那麼,各位看官,如果你是法官,會認定這兩個案例屬於強姦致人死亡嗎?


    • 江庸對上述民國案例的點評:

    中國近代法學家、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奠基人之一、社會活動家江庸(1878—1960)點評該案:湖南高等審判廳和大理院的判決,缺乏因果必然聯繫的根據,情法未能兩盡。這是不妥當的,湖南高等審判廳和大理院之擬律似有未當。江庸之所以認為“未當”,這是由於死亡距離被奸的日子,相隔一年有餘,是否因奸致死,已難斷定。

    民國、現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二者有差別嗎

    江庸照片

    江庸認為,執法應當情法兩盡,而求情法兩盡,那就首先要弄清楚犯罪行為和結果的關係。犯罪的行為與結果,當有必然的聯繫,才符合法律和人情。因為,行為與結果,除形式犯外,必有因果聯絡關係,犯罪始得成立。

    江庸對李勝農強姦案的分析批判,強調罪犯不能負與行為無必然聯繫的意外結果的刑事責任,透露著“法律不合人情,即為惡法;判例不合人情,即為惡例”的思想。其評析之精道,契合現代法律的因果關係理論,令人感嘆!

    民國、現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二者有差別嗎

    中華民國刑法

  • 個人對上述現代案例的分析:
  • 現代這個案例的處理結果不得而知,談談我個人的看法,敬請指正。小美本來就患有重度抑鬱症,而且醫囑也判斷小美有自殺、自殘的傾向,如果小美沒有被人強姦,其也有可能會自殺。小美被強姦後第48天自殺。由於小美已經死亡,其自殺是否是小強的強姦引起我們無從判斷,單從證據而言,認定小強的強姦行為與小美的死亡之間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的證據存在欠缺。

    此外,假如小強的強姦行為就是誘使小美自殺的原因之一,由於小美本身有自殺傾向,此時屬於多因一果的因果關係。但是,我們也無從得知哪一個“因”的作用更大,小強的強姦行為是否成立中斷的因果關係,也存在著疑問。如果非要認定小強屬於強姦致人死亡,似乎不太符合人情。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只能認定小強不是強姦致人死亡。

    民國、現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二者有差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就像江庸先生所說的,斷案應當情法兩盡!可是有些刑法因果關係真的很難判斷,就像以上這個現代案例,必然會有不同觀點。不知大家對這兩個案例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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