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計在於春,“燒荒”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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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呼倫貝爾市已進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也是每年森林火情高發時段。4月3日~4日期間,全區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涉火警情209起,治安案件45起、刑事案件8起、行政案件156起。查處的涉火警情,大部分因祭祀引起,部分群眾防火意識不強,抱有僥倖心理,存在違法野外用火的現象,從而引發火情。據統計,4月4日清明節當天,全區76%的火案是因上墳燒紙引發的。其它火因主要為焚燒秸稈、燒荒等生產生活用火。(數據來源北方新報4月5日報道)清明雖過,但仍有不少農民進行燒荒、焚燒秸稈等,很容易引發森林火災。

知乎 | 一年之计在于春,“烧荒”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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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荒要小心!一旦引發森林火災,不管你是有意還是無心,都將被追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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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荒前一定要取得《野外放火許可證》等相關合法手續,並挑選無風的天氣進行燒荒。在燒荒過程中,應採取多人看守的形式,防止火勢向其他地域蔓延,避免造成火災。燒荒結束後,要認真檢查現場,確保沒有煙火後再離開。在未取得合法放火手續前,嚴謹私自放火,否則輕者將受到相應的治安行政處罰,重者將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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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燒灰積肥、燒荒燒炭、焚燒垃圾,點燒田(埂)、牧草、秸稈,吸菸、燒紙、燒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的,由旗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這是治安行政處罰。

而一旦過失引起森林火災,涉嫌失火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放火燒燬森林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放火罪,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將伴隨終生,當事人還將承擔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需全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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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露天焚燒秸稈、燒荒等行為不僅容易引發火患,還會對空氣造成嚴重的汙染。進入林區、草原不要攜帶火種,不要違規野外用火,實現火源不進山,火種不入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大家要增強法律意識,擯棄傳統的秸稈處理方式,妥善提升秸稈的綜合利用率,為保護綠水青山盡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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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阿榮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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