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撤銷商標未侵害喬丹肖像權判決 喬丹體育IPO苦熬9年再生波折?

最高法撤銷商標未侵害喬丹肖像權判決 喬丹體育IPO苦熬9年再生波折?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徐超 杭州報道

日曆翻到2020年,這是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IPO發審委過會的第十個年頭了。因為涉及商標和美國籃球巨星“飛人”邁克爾·喬丹之間是否侵害肖像權的糾紛,喬丹體育近10年來深陷曠日持久的官司之中。2019年10月中旬,最高法審結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判決喬丹體育的商標並未損害喬丹肖像權。

就在外界以為馬拉松官司塵埃落定之時,又生出了新的波折。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之前關於喬丹體育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不構成侵害喬丹肖像權的判決被最高法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該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品牌是企業的核心資產,企業是否能持續經營和品牌有很大的相關性。如果品牌的合法性有新的懸疑產生,意味著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受到挑戰,監管部門對企業的上市就會持慎重態度,從這方面考慮,喬丹體育過會至今未拿到批文,可以說有點‘前途未僕’。”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嚴義明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商標侵害肖像權爭議重回起點

此次最高法判決涉及的商標是喬丹體育註冊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

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認為,喬丹是世界知名的美國籃球運動體育明星,在中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公眾看到與“喬丹”“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標識,就會將其與申請人關聯在一起。喬丹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明知或應知邁克爾·喬丹知名度的情況下,將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與邁克爾·喬丹相關的標識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其次,該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和在先肖像權,屬於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喬丹體育的行為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以及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就此,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要求撤銷該爭議商標。

從2012年10月31日開始,該案歷經北京第一中院一審和北京高院的終審,均判決喬丹體育沒有侵害邁克爾·喬丹的肖像權。之後案件最高法於2017年9月20日提審此案,於2020年3月4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兩級法院的行政判決結果,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這說明,之前所有的裁定和判決都被撤銷,這個事等於又回到原點,你可以這樣去理解。”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尹火平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喬丹孩子中文譯名也被註冊

喬丹體育由成立於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1991年註冊“丹橋”商標,2000年改制更名為“晉江市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就是在喬丹體育更名那一年,“飛人”邁克爾·喬丹已經贏得6枚NBA總冠軍戒指,成為籃球界最具影響力的球員之一。

更名後的喬丹體育,頂著“山寨”和“傍名牌”的質疑,知名度與業績卻是雙雙增長,直到2011年遞交招股書所披露的業績顯示,2008年-2011年1-6月,喬丹體育實現營收分別為11.58億元、23.16億元、29.27億元和17億元,對應淨利潤分別為1.3億元、3.02億元、5.18億元和2.85億元。2010年,喬丹體育以29.27億元銷售收入位居國內本土運動品牌第六位,排在李寧、安踏、特步、361度和匹克之後。

從此次最高法的判決可知,除了引起連番官司的“喬丹”名字和肖像權的爭議,2005年10月17日,喬丹公司將邁克爾·喬丹兩個孩子的姓名“傑弗裡•喬丹”“馬庫斯•喬丹”及其拼音“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分別申請註冊了16件商標。同日,喬丹體育的控股股東案外人福建百群公司將“傑弗裡”“馬庫斯”“JIEFULI”“MAKUSI”分別申請註冊了16件商標。

喬丹體育在招股書中披露,產品主要使用以下4件註冊商標:2002年4月16日申請的第3148047號“喬丹”商標、第3148049號“喬丹”商標、第3148050號“QIAODAN”商標,以及2001年12月3日申請的第3028870號商標。上述商標指定的商品類別均為第25類。

招股書同時也做了風險提示,“需要特別關注的風險因素”中記載:“發行人(喬丹公司)商號及主要產品商標‘喬丹’與美國前職業籃球球星‘MichaelJordan’的中文音譯名‘邁克爾•喬丹’姓氏相同……可能會有部分消費者將發行人及其產品與邁克爾•喬丹聯繫起來從而產生誤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請投資者注意。”

結合此次最高法的判決,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寧衡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因受制於目前行政訴訟的框架,人民法院無法在行政訴訟中直接認定商標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決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導致循環訴訟的出現,影響授權確權效率,但“重新裁定期內,企業是可以使用商標的”。

苦等9年上市批文不得

2011年11月25日,證監會發審委2011年第263次會議上,喬丹體育首發過會,計劃發行1.13億股,募資10.64億元,用於生產基地擴建和直營店等項目建設。如果當時能順利上市,喬丹體育將成為“A股體育品牌第一股”。

最高法撤销商标未侵害乔丹肖像权判决 乔丹体育IPO苦熬9年再生波折?

但2012年2月,邁克爾·喬丹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在多個商品類別上註冊的“喬丹”“QIAODAN”等多項商標。因涉及重大訴訟,喬丹體育的IPO進程就此擱淺,至今未獲得批文。

2014年,證監會還曾提及喬丹體育IPO“過而不發”的特例時,也坦承“個別過會企業存在特殊事項,如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

9年間,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開始了冗長的訴訟拉鋸。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後,邁克爾·喬丹將喬丹體育告上法庭。2014年至2015年,北京第一中院、北京高院分別對上述糾紛案進行一、二審,邁克爾·喬丹均敗訴。

2016年12月8日,最高法對喬丹體育商標爭議的10件行政案件公開宣判,其中3件支持了邁克爾·喬丹的訴求,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共計7件案件,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邁克爾·喬丹的申請。

2019年10月16日,最高法審結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認為“商標沒有體現喬丹個人特徵,不具有可識別性,因此不構成損害肖像權。”當時業內認為,喬丹體育基本掃清官司障礙,有望在2020年一季度上市。

但從現實來看,判斷並沒有成真。某上市公司董秘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喬丹體育的官司眾所周知。“證監會出批文需要中介機構的意見,但現在法院的判決對於商標又要重新裁定,那麼在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後續還存在可能的官司,中介機構就沒法出具意見,爭議的結果對企業是有利還是有影響(未知),這個事就可能會繼續拖下去。”

《華夏時報》記者也嘗試聯繫喬丹體育方面,發去採訪郵件未獲回應,招股書披露的公開電話也無人接聽,客服電話均為機器人語音,在轉人工後長時間無人接聽直至掛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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