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眾籌屬於公開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同時,《公司法》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在眾多“雷區”中間,眾籌模式的生存空間又在哪裡呢?

一、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隨著P2P、“眾籌模式”等互聯網金融形態在國內的逐漸成長,此類模式在涉嫌非法集資方面已經引起了有關監管部門的關注。

繼國務院於1998年發佈《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於;1999年1月27日頒佈了《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1999]41號)、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2月;13日公佈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之後,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界定了“非法集資”行政認定的問題、“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證據的收集問題、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8部分內容,將現在新型的“眾籌模式”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資的情形納入到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內,也體現了相關監管部門與時俱進的監管措施。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的內容,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問題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意見》中強調“各種途徑”,顯然,互聯網不再是法律規制的空白地帶或灰色地帶,比以前更加明確了顯示出此次“兩高一部”聯合發佈該《意見》的針對性。那麼,“眾籌模式”是否會因此“中招”,都淪為“非法集資”呢?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眾籌模式”究竟是什麼?

眾籌,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香港譯作“群眾集資”,臺灣譯作“群眾募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二、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眾籌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有創造能力都可以發起項目。

2、多樣性:眾籌的方向具有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項目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遊戲、攝影等。

3、依靠大眾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4、注重創意:發起人必須先將自己的創意(設計圖、成品、策劃等)達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過平臺的審核,而不單單是一個概念或者一個點子。

按照目前國際上對於眾籌的標準分類,主要分為以下四種:債權眾籌、股權眾籌、獎勵眾籌、慈善眾籌。我們今天在這裡主要探討最可能觸及“非法集資”紅線的債權眾籌和股權眾籌。

從“眾籌”的上述定義和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眾籌屬於公開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同時,《公司法》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在眾多“雷區”中間,眾籌模式的生存空間又在哪裡呢?

監管層對於股權眾籌的首次表態,表明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權眾籌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間;但是這一表態也不意味著肯定所有的股權眾籌模式,針對其中可能出現的資金池風險或違約風險,證監會目前正在進行調研,並且會出臺相關的指導意見。相信在監管部門進一步出臺具體細則後,股權眾籌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將更加明確。

-

  本頭條號 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真實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

  本文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聯繫刪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