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重拳整治房地產銷售亂象,兩部門聯合發文

4月8日,長春晚報記者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獲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兩部門聯手出重拳整治房地產銷售亂象,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為保障購房人知情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報價格和經紀服務合同以及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因素等內客在項目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監督。

长春重拳整治房地产销售乱象,两部门联合发文

關注一:加強商品房委託銷售經紀機構備案管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銷售商品房,應委託經市房管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未取得市房管局備案資質的經紀機構和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企業,不予辦理品房預售許可證。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明確委託銷售或自銷方式。委託銷售項目應提供經紀服務合同,經紀服務合同應載明委託代理範圍、佣金及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容。在銷售過程中自銷項目轉為委託銷售,應及時到房管局辦理變更。

關注二: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

长春重拳整治房地产销售乱象,两部门联合发文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不得自行或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預售商品房。

2.為保障購房人知情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報價格和經紀服務合同以及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因素等內客在項目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銷售人員應佩戴錶明身份的標識。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受託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應按照市房管局官方網站公示的申報價格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捏虛假信息誘騙消費者購買;在銷售商品房或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得在成交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得對商品房的相關信息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4.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應支付受託經紀機構佣金,受託經紀機構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向購房人收取費用。受託經紀機構不得未經委託方同意,擅自將銷售業務再次委託其它企業,確需再次委託其它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確認,並簽訂正式委託合同。

關注三:加大市場亂象懲處力度

长春重拳整治房地产销售乱象,两部门联合发文

1.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市場監管局採取責令整教、行政處罰、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公示等懲處措施。市房管局依據市場監管局處理意見記入誠信檔案。

2.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違反規定的,市房管局採取限制銷售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予以媒體曝光等懲處措施。

3.為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市場秩序,對造成群眾利益損失,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長春晚報記者 李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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