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稅務部門提供《無欠稅證明》開具服務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關於《公告》的制發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包括“走出去”企業在內確有開具《無欠稅證明》需要的納稅人實際訴求,稅務總局制發《公告》,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規定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並明確相關業務流程。

二、關於“無欠稅情形”的適用範圍

《公告》對“無欠稅情形”的界定是在《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基礎上結合本《公告》的制發目的,進一步調整後作出的,即納稅人在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一是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二是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三是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四是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五是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包括作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未按期繳納的稅款。

三、關於《無欠稅證明》的申請條件

《無欠稅證明》開具為依申請事項,納稅人因企業上市、境外投標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無欠稅證明》作為稅務機關為確有實際需求的納稅人提供的一項服務事項,其他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不能因為稅務機關出臺該項服務舉措,在不必須提供該項證明的前提下額外增加資料報送的要求,增加納稅人的辦事負擔。

四、關於《無欠稅證明》的開具流程

一是納稅人申請。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對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二是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主管稅務機關對證件齊全的納稅人受理其申請,並通過稅收徵管信息系統進行無欠稅情形的查詢,對於符合開具條件的,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

三是不符合開具條件的處理。對於不符合開具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不予開具並向納稅人提供《稅務事項通知書》(開具無欠稅證明未盡事宜通知),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後,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無欠稅證明》。

五、關於證明截至時點的說明

由於開具《無欠稅證明》前需要獲取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的申報和繳稅情況,數據庫在歸集全國範圍內數據時會有N(N≤3)天的延遲,《無欠稅證明》是根據系統提供數據服務時點的無欠稅信息開具的,因此,會存在申請開具日期和證明截至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後期我們會根據技術平臺的提升進一步縮短延遲時間。

六、關於《無欠稅證明》的效力說明

《無欠稅證明》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信息系統記載信息出具,僅證明截至到開具時間節點,納稅人在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欠稅情形。納稅人如申報不實,稅務機關仍然要依法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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