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馮提莫狀告整形醫院擅用照片索賠百萬

網絡主播馮提莫狀告整形醫院擅用照片索賠百萬,法院判賠2萬

照片被擅用於廣告牌上,網絡主播馮提莫與一家美容診所對簿公堂。

法庭上,馮提莫以侵害肖像權為由,要求美容診所公開賠禮道歉,並索賠經濟損失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落槌。澎湃新聞記者從民事判決書中獲悉,法院判決被告杭州某美容診所有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接待大廳內發佈道歉聲明,同時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萬元。

網絡主播馮提莫狀告整形醫院擅用照片索賠百萬

網絡主播馮提莫。人民視覺 資料圖

原告:照片被擅用於整形醫院,粉絲議論紛紛

2019年3月,原告馮亞男發現,被告未經允許,擅自把其正面肖像照片一張用於其經營場所的接待大廳內,與其他30幅女性臉部肖像照片共同展示在一塊廣告牌上。

原告的肖像照片位於左上角,約佔廣告牌面積的10%左右,該廣告牌上標有“杭州首家人氣網紅整形醫院”字樣。

該案於2019年9月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訴稱,原告藝名馮提莫,是中國內地知名女歌手、國內人氣名列前茅的直播女主播。被告是一家整容機構,營利法人。

原告從未在被告處做過任何美容項目,與被告無任何關係。被告的行為屬於從事與其經營有關的宣傳活動,具有營利目的,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肖像有很強的財產屬性,在原告正常的商務合作中,商家需要支付很高的代言費。被告的行為讓原告的粉絲及公眾誤以為是被告的代言人,對此議論紛紛,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

故原告提出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大眾點評網首頁顯著位置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6萬3900元(包括公證費2萬3900元、律師費4萬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公司則辯稱,被告掛照片只是起裝飾美觀作用,並非以盈利為目的,即使有盈利,也很少。本案所涉的照片已在2019年5、6月份從廣告牌上撤下,故已經不存在原告所訴的非法侵害,不需要在原告訴請的公開範圍道歉。原告沒有具體證據證明其有損失,且訴請的各項損失數額都太高,證據中很多公證沒有必要做,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按照賠償額100萬元的標的收的,也過高。另外,原告沒有舉證證明被告掛的照片是原告本人。

該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確認被告已經撤下原告照片,故撤回第一條訴訟請求。

法院:公民的肖像權受保護,判賠2萬元

浦東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藝名馮提莫,系一名網絡主播,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公司成立於2017年2月27日,經營範圍為:“服務:醫療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不含輸液)”。原告從未在被告處做過任何美容項目,與被告無任何商業合作關係。

浦東法院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否認所使用的照片為原告本人肖像的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採信。

同時,被告是營利性機構,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營業場所使用原告的照片作為廣告牌的配圖照片之一,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被告已經撤下了原告的照片,停止了侵權,原告請求撤回第一條訴訟請求,故予以准許。

原告作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藝人員,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權,會導致原告的經濟性利益受損、精神遭受損害。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關於賠禮道歉的範圍,被告侵權的影響範圍主要是被告的營業場所接待大廳,因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對原告影響的範圍應與上述範圍相當,據此法院確定由被告在其營業場所接待大廳向原告公開道歉,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及大眾點評網首頁顯著位置上向原告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原告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被告的過錯程度、造成影響範圍及損害後果等因素,結合當事人的意見,浦東法院判決:被告在其經營場所接待大廳內發佈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向原告馮某某賠禮道歉,聲明應持續保留三十日;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公證費5000元、律師費5000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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