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在洞庭湖打造“私人湖泊”,多次行賄國家工作人員,夏順安等11人涉黑案一審開庭
2019年8月26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夏順安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自2001年,被告人夏順安先後承包湘陰縣石湖包、響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經營蘆葦。為了控制湖洲水域內的漁業資源,以沅江市順安實業有限公司(2005年10月變更為湖南洞庭龍食品有限公司)為依託,糾集其弟被告人夏順泉於2001年年底在三個湖洲修建矮圍。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強化對矮圍內漁業資源的控制,夏順安以承包湖洲為由,違法修建矮圍和組建“巡湖隊”,指使被告人肖建軍、陽建國、胡梅陽、胡春陽、範桂明等人,對到湖洲內水域捕魚、釣魚的群眾進行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佔用財物,實施尋釁滋事;夥同被告人夏順泉、劉孟春,以“補償款”、“保證金”或“協商借款”的名義,先後7次索要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00餘萬元;夥同他人在沅江市與湘陰縣交界的下塞湖水域非法採砂,在下塞湖北閘出口附近的赤磊洪道非法採砂,非法獲利共計2000餘萬元;採用電捕、掛網以及修建矮圍圍湖等非法方式,在沅江市下塞湖公共水域非法養魚和捕撈野生魚,捕撈數量約410萬斤,非法獲利約1700萬元;騙取貸款840萬元;詐騙畜禽退養補償款80餘萬元;先後22次向湘陰縣、沅江市的國家工作人員楊立華等6人行賄,共計行賄金額200餘萬元;利用沅江市、益陽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蘆葦場下屬管理區的人事安排,侵蝕基層政權。
夏順安及其組織成員實施的這些行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行賄罪,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和洞庭湖生態環境。
圖為被告人:夏順安
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7月4日對夏順安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對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擔任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前分別會見了被告人,並查閱了全部案卷。2019年8月9日、12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集公訴人、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舉證質證方式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交換了意見,依法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記者等100餘人旁聽庭審。案件審理時間預計持續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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