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發佈:關於加強對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加強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河南省高院發佈:關於加強對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

現將《關於加強對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

河南省高院發佈:關於加強對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加強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現就加強人民法院對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全省各級法院在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要高度重視對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和甄別,依法切斷職業放貸人通過訴訟實現非法高額收益的渠道,嚴格防範“高利貸”等非法借貸活動,維護良好的經濟、金融運行秩序。

第二條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從事與發放貸款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對雖非同一出借人起訴的案件,如果該出借人與其他出借人之間具有關聯關係,且符合上述行為特徵,也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第三條 對關聯出借人應著重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同一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東、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二)具有親屬、朋友或其他密切關係;

(三)出借資金來源於同一個人或單位;

(四)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掩蓋同一出借人的事實;

(五)借款合同、借據採用格式條款,且形式及內容高度近似。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加強對疑似職業放貸行為的審查。對借款人主張出借人系職業放貸人的,應及時通過審判管理系統進行關聯案件檢索,按本意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條 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應嚴格監控疑似職業放貸人提起的民間借貸訴訟案件。認定職業放貸人後,對其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第六條 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假訴訟、“套路貸”等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七條 各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職業放貸人的具體認定標準;對本轄區內認定的職業放貸人名單應及時向省法院報送,並抄送所在地的政法委員會、檢察院、公安局、仲裁委員會、金融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職業放貸人為公職人員的,還應當抄送其所在單位和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八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針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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