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以案說防
婁檢《檢察官以案說法》專欄
正式上線啦
法條看不懂?
案例沒興趣?
沒關係!
專挑老百姓身邊發生的犯罪
講述法案故事
提升法律意識
本期罪名:故意傷害罪
常見案例:衝動的懲罰
2019年6月22日中午12時許,王某某與鄰居雷某某因砍樹問題發生口角。雷某某在王某某家中辱罵王某某,並用手在王某某臉上打了一耳光,后王某某用腳在雷某某右側胯骨和肚子中間蹬了一腳致雷某某腰3、4右側橫突骨折,經鑑定:構成輕傷二級。婁煩縣公安局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至婁煩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中王某某自願認罪認罰,雙方達成刑事和解,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積極主動賠償雷某某人民幣65000元,雷某某對王某某表示諒解。故婁煩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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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件大多是因鄰里糾紛、家庭情感糾紛、工作糾紛、經濟糾紛引發的人身傷害案件,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一時衝動,且法律知識欠缺,未料到自己的行為會觸犯到法律,達到犯罪的標準。在發生糾紛矛盾後不能通過交流、協商來解決,更不知道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往往都是一時衝動採取暴力來解決問題,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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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應和睦相處,發生矛盾時切忌衝動,應積極調解、協商,協商不通可以走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大打出手,輕則治安處罰,重則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賠償,最終導致“賠了夫人又折兵”。
《檢察官以案說法》由婁煩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負責,在婁煩縣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平臺以文字的形式講述法案故事。內容主要選取本院審理的典型案例及老百姓生活中常見的犯罪罪名,對案件涉及的法律條文予以解讀,深化司法公開,提升群眾法律意識,推進平安婁煩、法治婁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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